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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切实加强人用药转为兽用药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8X/2008-00031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农发[2003]45号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产生日期:
2003-05-27
发布日期:
2008-04-1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为规范兽药经营、使用单位经营和使用人用药品转为兽用药品的行为,加强人用药转为兽用药管理。
溧农发[2003]45号
关于切实加强人用药转为兽用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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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兽药经营、使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药品兽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江苏省常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常州市农林局《关于加强人用药转为兽用药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使用单位经营和使用人用药品转为兽用药品的行为,维护药品、兽药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和保障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市人用药品转为兽用药品的购进工作,由市畜牧兽医站统一扎口。各兽药经营单位、兽医医疗单位和个体兽医及直接使用者需购进转为兽用的人用药品时,应向市畜牧兽医站报购货计划,由市畜牧兽医站从正规渠道购进,并负责统一加盖(加贴)“兽用”标识,再由市畜牧兽医站按计划分发到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在六月十日前上报今年购进转为兽药的人用药计划。
二、溧药监综[2002]20号《关于切实加强兽医站等单位使用人用药管理的通知》中有关兽药经营、使用单位自行加盖“兽用”印章的规定,已在溧药监综[2003]3号《关于转发江苏省常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常州市农林局(关于加强人用药转为兽用药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取消,有关单位必须在六月十日前将原溧阳市农林局所发的“兽用”印章交局畜牧水产科。
三、兽药经营、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人用药品转为兽用药品的专用帐册,做好销售或使用记录。六月中旬,将对全市人药兽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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