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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2008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8X/2008-00036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农发[2008]25号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产生日期:
2008-02-20
发布日期:
2008-04-2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我市的实施工作,提出有关事项。
溧农发[2008]25号
关于2008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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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水利农机站: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农机服务组织和广大农户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步伐,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2008年中央和省政府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已经出台。为切实做好2008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我市的实施工作,现将2008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我市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机具类型、品种、标准、范围和补贴对象
(一)补贴机具类型、品种、标准和范围
2008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在我市实施共七大类17种机具(插秧机另外)(详见附件1)。
(二)补贴对象及其确定
补贴购机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以及以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为目的而购置新型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农民个人、农场职工(渔业机械补贴对象为渔业生产企业、服务组织和养殖户)。不包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开展农业机械综合服务的农机服务组织购买补贴农机具实行优先补贴,对同时购置大中拖和配套机具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二、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08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计划指标管理,计划指标由省直接分配下达我市。
三、购机程序
2008年继续实行“直补农民、差价购机、即购即补”的操作办法。
(一)申请与签订购机合同。
符合条件的购机者凭身份证明材料(服务组织为有权部门批准的证件,个人为身份证或户口簿;渔业机械的购机者还必须出具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养殖水面承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自愿向所在地的乡镇农机部门提出购机申请,并经我局审核合格后与我局签订购机合同。
(二)购机。
购机者凭购机合同在规定的购机时间内到中标机具供货单位购机。在非中标机具供货单位购机的不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三)付款。
购机者在购机时需向中标供货单位提交购机申请表、购机合同原件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一次性付清(扣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的)全部价款。中标机具供货单位应向购机者及时出具注有财政补贴金额和购机者实际支付金额的全额销售发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项任务重、要求高、影响大、政策严的工作,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各镇农机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保持沟通协调。实行“一把手”总负责,建立健全机构,细化工作责任,精心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落实好调查摸底、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计划,并做好各环节工作的衔接,确保补贴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作用。
市农林局成立了“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工作领导小组”,由蒋进章局长任组长,黄幸福副局长任副组长,农机科、计财科、农机推广站负责人为主要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机科,电话87269395。
(二)加强政策宣传,保证公开透明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农村集贸市场、墙报、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加强购机补贴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程序和补贴机具,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原原本本的交给农民,同时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电话咨询和服务投诉。我局咨询和服务投诉电话为:87269395。
为科学向省申报补贴机具计划指标,请各镇结合本地农民需求和农机发展需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实事求是填报《2008年——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需求数量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3月10日前报送我局农机科。
(三)规范操作程序,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强化购机合同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农机局《江苏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苏财农〔2006〕39号、苏农机计〔2006〕11号)文件精神,购机申请者本人应与市农机局直接签订《江苏省省级财政资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管理合同》。合同签订后,购机者必须按购机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缴款购机,不得随意变动购买的补贴机型、数量和生产厂家。合同签订后购机者如放弃补贴购机,应及时向市农机管理部门交回合同,避免财政补贴资金计划的浪费。
二是加强机具管理和跟踪服务。对购机数量较多的农机合作组织及农机大户等,要实行严格核实报批和担保制度;加强跨区作业购置水稻插秧机的管理,凡跨区作业的插秧机(新购两年内)必须提供机具返回的担保措施和责任人,并报县农机部门批准并取得跨区作业证后方可跨区作业,跨区作业插秧机不得就地处置;严禁在规定时间内擅自转卖或转让享受财政补贴资金购置的机具,如因特殊情况需转卖或转让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四)加强信息沟通,做好总结工作
一是档案信息管理。各镇水利农机站要建立健全补贴购置机具的档案管理,随时掌握补贴机具动态和农机作业情况。
二是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及时了解补贴机具发生的故障和排除情况。并于11月10日前报送我局农机科。
附1:2008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标准一览表
附2:2008年各镇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需求数量统计
二〇0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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