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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4291/2008-00038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 安 监[2007]18号
发布机构:
安监局
产生日期:
2007-06-14
发布日期:
2008-03-1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溧 安 监[2007]18号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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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安监所,矿管站:
自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以来,在各镇安监所、矿管站及矿山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顺利按时完成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工作。现根据江苏省安监局苏安监[2007]25号文的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许可证工作“回头看”。
各矿山企业要认真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条件,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的情况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各有关镇监管部门对所属矿山企业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作业现场的安全条件,特别是企业开采方案的实施情况,对检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应报市安监局暂扣许可证,待整改复查合格后,及时发还暂扣的许可证。
二、严格矿山安全准入,强化安全源头管理。
各镇监管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准入监管,对于资源整合后开办的矿山企业,必须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手续和进行安全评价,具备9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立即按新办企业的要求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原来已经取得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合并后,由于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和独立的采矿许可证,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随之无效,需重新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进行安全评价。
三、加强动态监管,完善许可证管理。
各镇监管部门在开展许可证工作“回头看”的同时,应加强对已取得许可证企业的动态监管,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如企业法人、企业名称等需要变更的,按规定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按9号令的规定及时提出许可证延期申请。对于因采矿许可证到期导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的,企业应在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立即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如果新批准的采矿许可范围有重大变化的,企业应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并进行安全评价。
请各镇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将此文转发给各矿山企业,督促相关非煤矿山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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