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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实行矿山企业安全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4291/2008-00048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4]61号
发布机构:
安监局
产生日期:
2004-04-14
发布日期:
2008-03-1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实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溧政发[2004]61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实行矿山企业安全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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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
印发《溧阳市实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暂行办法》
的通知
溧阳市实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全市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圆满实现,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针对我市矿山企业生产的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溧阳市各类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办法
以企业年开采量为标准,分档缴纳。
年开采量在5万吨以下(含5万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5000元;
年开采量在5万吨以上,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8000元;
年开采量在10万吨以上,15万吨以下(含15万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2000元;
年开采量在15万吨以上,20万吨以下(含20万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5000元;
年开采量在20万吨以上,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8000元。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市安监局签发的缴纳通知(见附件一)在一个月内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至指定银行专用帐户。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企业,下年度按同档加倍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五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本金归企业所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度定期组织企业所在镇安监助理、矿山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办法见附件二),考核采取百分制,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返还金额。
(一)返还系数的确定
考核分为96~100分,返还系数为1;
考核分为91~95分,返还系数为0.9;
考核分为86~90分,返还系数为0.8;
考核分为81~85分,返还系数为0.7;
考核分为71~80分,返还系数为0.6;
考核分为61~70分,返还系数为0.5;
考核分60分以下的原则上不予返还。
(二)返还额的计算方法
返还金额=年度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返还系数。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予返还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伤亡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迟报、谎报、瞒报、拖延不报的;
3、发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扣除金额及利息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用于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基金及矿山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基金。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款通知
按照《溧阳市实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暂行办法》(溧政发[2004]61号)规定,根据你单位矿产品年开采量,二○○ 年你单位应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元。
接到此通知后一个月内,即在200 年 月 日前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至市安监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用帐户。
地 点:溧阳市人民路138号
电 话:7286057
单位名称:
帐 号:
开户银行: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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