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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文件
苏财建[2005]31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环保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在原《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3]19号)和《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3]44号)的基础上,制订了《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原《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3]19号)停止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境保护 资金 办法 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5年5月16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件:
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每年予以安排,具体来源为: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由全省排污费收入省集中部分和省直接征收的排污费收入组成;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内专项安排。两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共同管理,省辖市及常熟市及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参与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两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库管理和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两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算;对两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组织两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项民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 两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环保五年规划和环保其它专项规划,以及省政府对环保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 2、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公共财政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示范性的原则分配使用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两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工业污染源防治项目。 2、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项目。用于跨地区、跨流域的污染防治项目,主要指我省淮河流域、长江流域、太湖流域、南水北调东线水污染防治项目,酸雨污染防治项目,海洋环境污染治理项目,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核安全与辐射污染防治项目,固体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在化工、轻工、冶金、纺织、医药、电力、建材等行业建立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第三章 两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和省宏观政策、环保有关规划和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编制下一年度两项资金的项目申报指南,并于年底前发布。 第十条 两项资金的申请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 项目申报组织单位为各级环保、财政部门,项目申报单位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项目申报单位为省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无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单位,可直接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为各市、县的,根据其隶属关系,通过市、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逐级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一条 各市、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直属项目申报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预审。对符合两项资金使用条件的申报项目提出具体预审意见,并按规定要求将申报材料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建立并管理本级的项目库,将符合两项资金申报条件的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对项目入库、入选资助名单、项目实施进度、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后续支持进行全过程信息管理。两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两项资金使用的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资助项目的实施,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资金使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的效果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收回资金,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两项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须对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配套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积极开展跟踪问效,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如发现违反规定,审查不严,监管不力,虚报、截留、挪用两项资金等情况,一经查实,从次年起,两年内取消该地区项目申报两项资金的资格。各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专家组专家须严格评审项目,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徇私舞弊。如发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从次年起,两年内不得再次入选专家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在受理两项资金申报、审批、合同签订、资金拨付等各环节,不得向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申请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申报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3]19号)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