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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开发区环境保护与建设水平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43600/2008-00022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苏环管[2005]1号
发布机构: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外经贸厅
产生日期:
2005-01-06
发布日期:
2008-03-2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以科学发展观,循环经济理念、清洁生产原则及ISO14000标准指导开发,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环
苏环管[2005]1号
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开发区环境保护与建设水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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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外经贸厅《》
(苏环管[2005]1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外经贸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认真贯彻全省开发区工作座谈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全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环境保护与建设水平,促进开发区又快又好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住机遇,进一步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全省开发区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两个率先”目标,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根本途径,坚持以集约开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建设资源节约、生态保育型社会,努力在全省开发区发展中实现环境与经济双赢,把江苏开发区建成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示范区、新型工业化的先导区、循环经济的试验区。
全省开发区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总体发展目标是:以加强环境保护与建设为重点,不断增强全省开发区协调发展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显著成效、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将全省开发区建成经济繁荣、科技发达的工业基地,生态良好、社会和谐的现代化新城区。到 2007 年,全省开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成效,开发区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到 2010 年,全省开发区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发展循环经济取得明显成效,建成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保障体系,开发区环境质量良好,建成一批ISO14000示范园区和生态工业园区。
二、提升规划水平,促进开发区环境资源整合和统筹协调发展
全省开发区要以科学的规划指导科学的开发,认真编制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统筹产业结构布局,注重整体规划的前瞻性、协调性、开放性,注重产业规划的专业性、集约性和链接性。
进一步加强环保规划对产业规划的指导。到 2005 年底我省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要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174 号)的要求,分析区域环境要素的承载能力,论证和修订总体规划的发展定位、建设规模,提出环境功能分区、排污总量控制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对策措施,为编制或修编开发区整体规划提供必备的依据。已开展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区,开发规模、范围已经或需要作重大调整的,要进行区域环境影响的回顾性评价,修订环境保护规划。
切实维护环境保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环境保护规划是开发区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经过批准的总体规划和环保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对不符合环保规划要求的项目,要进行调整或予以否决,防止“项目牵着规划走”。集中力量办好重点开发区。坚持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对新上的工业项目要规划设置在依法批准设立、环境基础设施完备的开发区工业用地内,原则上不再批准在开发区和配套工业小区以外新建工业企业,促进资源的整合和集约利用。坚持以集约发展促进产业集聚,有效地促进优质资源向优势产业集中,不断提高重点开发区产业层次和环境建设水平。
三、加强开发区环境基础建设,为开发区优化投资结构和长远发展创造条件
加快建设配套园区环保基础设施。近期全省开发区重点抓好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集中供热、供气以及园区绿化等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由省辖市统筹建设,实行污染集中治理。各开发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与园区建设要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还应适度超前,预留建设发展空间。
积极为开发区长远发展腾出环境容量。开展开发区环境容量和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核算,不断优化和配置环境资源。环保部门要会同开发区管委会完成环境容量核算和生态功能的调查,制定排污总量控制方案,落实总量控制措施。通过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和环境优美乡镇及老污染源的治理,改善开发区周边的环境质量,进一步为开发区发展提供更多的环境容量。
为推进集约开发和产业结构优化,对开发区排污总量指标分配政策予以调整,在满足环境容量的要求下,环保部门在年度排污总量指标分配时,优先向重点开发区、优势产业和重点项目倾斜;企业搬迁到开发区,其原有的排污指标由当地环保部门核准后划拨到开发区使用;老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削减下来的排污指标,主要用于开发区建设。同时,鼓励和引导开发区通过压缩、淘汰、转移区内原有低层次的产业和产品规模,腾出环境容量和排污指标扶持优势产业和产品。充分利用开发区机制、体制的优势,建立排污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制度,环保部门要鼓励和帮助开发区的企业开展排污权交易,利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开发区内外的环境资源。
四、提高环保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积极营造开发区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和文明开放的创业环境
建立高效便民的环保工作制度。加强透明规范的法制环境建设,在全省开发区实行环保政务公开和环保服务承诺制,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实行重点项目限时办结,要以最快速度引进项目。建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提供行政设定依据、申请表格示范文本以及审批、审核事项工作流程图和办事须知,在有条件的开发区开展电子申报和网上申报审批。建立现场办理制度,环保部门对开发区引进符合规划、无污染或轻污染、经济附加值高的产业和重大项目,在项目前期提供必要的环保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缩短审批周期。调整环保审批权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对开发区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与投资主管部门同级审批的原则。为提高审批效率,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开发区建设项目,可委托开发区所在地的省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同时,环保部门要超前做好开发区建设项目环保咨询服务,向建设单位说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会同开发区管委会及早对符合园区规划的项目核定排污总量,确定排污总量指标来源或排污总量初步平衡方案;对明显不符合产业政策、区域规划,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项目予以劝退,减少企业不必要的前期投入。
简化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程序。对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直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报环保部门审批。对已编制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规划并经批准的开发区,引进属于工艺路线先进、治理技术成熟、符合开发区规划功能要求的建设项目,可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上述建设项目,环保部门要简化验收程序,可视现场监察、监测报告直接作出验收批复。有关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验收监测费用要依据简化后的实际工作量,按有关标准合理收取。
对开发区引进的污染小、效益好、规模大的重点项目,如区内现有排污指标已超过环保部门核拨的排污总量,则在当地政府提出书面计划,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腾出相应的排污总量前提下,环保部门可先予核定总量,同意开展项目建设,但需报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开发区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在区内建设项目管理中,要切实减少工作环节,在依法审批的同时,强化后续监管工作。
五、提供政策扶持,促进开发区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全省开发区要坚持集约发展、提高产业层次、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在招商选资中更多地把有效利用资源作为重要的标准,优先引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项目。各级环保部门要协助开发区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建立清洁生产审核机制,鼓励区内企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能源、资源的梯度利用和废物最大限度的循环利用,开发区内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物排放量要努力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充分发挥开发区环境保护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接纳能力,加强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对接,鼓励和支持开发区供水、供热、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延伸服务范围,促进区域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和群众生活质量改善。
积极开展建设循环经济试验区。充分发挥全省开发区产业链招商的有利条件,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根据资源优势、产业结构和主导产品的特点,进行产业间的组合、链接和补充,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促进开发区内专业化分工协作和优势产业群体的形成,逐步向互为关联和互动的工业生态网发展,把各类开发区建成资源节约型的生态工业园区。
积极探索开发区环保投入和收益机制。扩大筹资渠道,鼓励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来资本等各类资本通过并购、项目融资等方式,积极参与全省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推进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建设与运营,提高投入产出效率。按照“谁污染谁负担,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全省开发区内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成本使用机制,逐步建立环境价格体系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有偿初始分配制度。
加强环保政策措施的支持力度。以创建 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和国家级生态工业园为契机,在各省辖市重点扶持一个开发区开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试点,促进区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在省污染防治基金和各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六、加强环境安全保障措施,着力维护开发区公平竞争环境构筑开发区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全省开发区要对重点排污单位和生产、使用、经营、贮存、运输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单位加强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对特殊岗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人员的培训、考核,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加强对生产生活用水水质监测,严格控制使用、生产有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建设对饮用水源安全构成威胁的建设项目。沿江开发区的建设必须服从于长江水源保护要求,严格控制有机毒物排放,把饮用水源保护放在首位,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
建立与开发区规模和产业功能相配套的环境监测系统。全省开发区实行污染源监督监测和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建立环境质量定期公报制度。开展有机毒物控制技术和示范工程研究。环保部门要会同开发区制订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跟踪监测环境本底中有机毒物的变化情况,提供污染防治技术支撑,防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
依法建设环保法制环境。加强环保执法监督,依法查处开发区内外的不法排污企业,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守法者的权益。加快解决矛盾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为全省开发区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全面推行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和企业环境污染控制报告会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打造环保信用体系。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配合支持环保部门依法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能,依法维护法制环境。
七、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与开发区新型管理相适应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建立开发区环保工作考核制度。将环境保护和建设指标纳入全省开发区总体考核内容,切实落实责任制。省环保厅、省外经贸厅将对开发区环保规划的执行情况和污染防治状况进行检查,对开发区发展状况作综合考评,考核结果纳入开发区管委会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稳步推进在开发区设立环保派出机构的试点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苏发〔2003〕7号)以及《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2003]7号文件开展市辖区、开发区环保派出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编办[2003]192号)的要求,在试点总结基础上,探索不同发展阶段的开发区环境管理模式,充实环保管理人员,完善各项管理职能。
建立和完善开发区环境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全省开发区建设规范,建立包括开发区规模、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环境等要素在内的指标评估体系,更多地强调投资强度和产出率。全省开发区要根据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从控制污染、降低消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出发,研究确定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的最低环境准入标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开发区建设,推进开发区环境功能创新、环保体制创新、环保产业创新、环保服务创新,提高开发区环境保护与建设水平。环保、外经贸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开发区的指导、服务,不断以新思路、新举措实现开发区环保工作的新突破和新发展,努力开创我省开发区建设的新局面。
二○○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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