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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溧政复[2002]15号
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单位建设公寓式办公楼和集体宿舍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继续执行市区内各企事业单位不准自建住宅的规定。 2、年销售额连续三年超亿元的生产性企业、二级以上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如单位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和企业用地规划布局的,可以申请建造公寓式集体宿舍,但严格禁止向社会及内部职工出售和变相出售。 3、学校用地内,符合学校用地布局详细规划而需建造学生宿舍的,应积极提倡建造公寓式学生宿舍楼,但公寓式教工集体宿舍严格控制,如确需建设的,应报市分管市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建设,但每套公寓式教职工集体宿舍面积应控制在75平方米以内,且严禁出售和变相出售。 4、单位自建公寓式办公楼应有独立的环境要求,原则上不得与居住建筑混合使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与居住建筑混合使用的,其停车绿化等公共设施指标必须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每单位(每层)公寓式办公楼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且严格禁止改变为居住用房或出售和变相出售。 5、公寓式办公楼和集体宿舍的收费按住宅楼建筑应交政府规费标准执行。 6.规划局应将审批许可情况分别抄送市建设局和国土局,市建设局、国土局应严格把关,严格按规划批准的内容核发房地产权证,严格核定建筑物性质和用地性质,如出现违法销售和变相销售行为,由市规划、建设、国土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此复
二OO二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规划 管理 批复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政协办,市发展计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经贸局,溧城镇人民政府。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8月9日印发校对:芮玉昌 共印20份
以溧政复[2002]15号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