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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人民防空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防建设需要,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相结合规划。 (三)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制定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监督检查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组织指导各地制定战时城市人口疏散计划,搞好疏散地域建设;确定经济防护重点目标,指导制定平时防护工作和战时抢修方案;参与城市的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 (四)制定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计划,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 (五)组织实施人防通信、警报建设与管理,统一组织试鸣防空袭警报。 (六)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负责督促、检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参加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指导建成后的使用管理和制定战时使用规划;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七)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全市初级中学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教育。 (八)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监督检查县(市)区人防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九)贯彻落实"平战结合"方针,制定全市人防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各地搞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十)组织开展人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十一) 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二)承办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