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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379/2008-00042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教基〔2008〕49号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产生日期:
2008-12-04
发布日期:
2008-12-0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溧教基〔2008〕4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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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溧阳市教育局
溧教基〔2008〕49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中小学、直属单位:
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过程中,我们发现学校在公文、报告、试卷等文字材料中的用语用字、序号标点、汉语拼音等的使用普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进一步推动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积极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现将有关标准重申如下,请各学校对已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错误,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高度重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国发〔2000〕23号发布)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 、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二、公文文号的正确使用
公文发文号中,年份外的括号应用“〔〕”,而不是用“( )”或“[ ]”。
如:溧教基(2008)20号(错误)
溧教基[2008] 20号(错误)
溧教基〔2008〕20号(正确)
三、文字材料中序号标点的正确使用
1.“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后面应用逗号。
2.“一”、“二”、“三”等后面应用顿号。
3.“1”、“2”、“3”和“A”、“B”、“C”等后面应用齐线墨点(.)。
4.序号如加括号,如“(一)(二)(三)”、“(1)(2)(3)”等后面不加标点符号。
四、年份的正确用字
年份如用“二○○八年十二月”的方式表述,则中间的“○”不能写成英文“O”或数字“0”,可在WORD文档中插入日期。
五、汉语拼音注音的正确使用
1.大小写:句子开头的字母大写;诗歌每行开头的字母大写;专有名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专有名词和普通名词连写的,第一个字母要大写。
2.分连写:词内连写,词间分写。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学校
语言文字
工作
通知
溧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
年12月4日印发
校对:俞卫俊 印10份(网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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