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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溧阳市镇(区)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014143440/2008-00006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财预〔2003〕14号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产生日期:
2003-09-01
发布日期:
2008-03-1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镇(区)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溧财预〔2003〕14号
溧阳市镇(区)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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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镇(区)财政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杜绝行政执法错案,努力提高镇(区)财政部门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水平,切实维护镇(区)财政部门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财政行政执法,是指在财政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财政行政职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在镇(区)财政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按照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建立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将镇(区)财政部门执法项目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目标进行分解,确定执法责任人,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正确有效实施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
三、我市镇(区)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由溧阳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由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各镇(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市局将把镇(区)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作为各镇(区)财政部门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将适时组织对镇(区)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进行检查。
四、按照现行的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镇(区)财政部门工作实际,镇(区)财政部门主要从事的行政执法项目有:地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农业税征收及减免,契税征收及减免,预算外资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报表数据稽核等。
五、为便于开展工作,市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镇(区)财政部门财政管理权限,分解镇(区)财政部门所从事的行政执法项目,明确责任,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立镇(区)财政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镇(区)财政部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镇(区)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考核评比制度。各镇(区)也要相应建立健全各种内部制约机制,确保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
六、为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在镇(区)财政部门真正得到落实,省厅明确规定,从二○○三年起,乡(镇)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将纳入省级“文明财政所”的考核内容。因此年终考评时,我市将按照全市镇(区)财政部门总数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确定当年度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名单。三年中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考核为先进,且三年都没有发生行政执法错案的镇(区)财政部门才能参加省厅组织的“文明财政所”评比。
附件:1.《镇(区)财政所(分局)行政执法项目分解表》
2.《溧阳市镇(区)财政所(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3.《溧阳市镇(区)财政所(分局)行政执法错案追究暂行办法》
4.《溧阳市镇(区)财政所(分局)行政执法考核评比办法》
附件2:
溧阳市镇(区)财政所(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镇(区)财政所(分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乡(镇)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溧阳市镇(区)财政所(分局)行政执法项目分解表》中列出的执法项目,应当公开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
第三条 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示其执法结果:
1.农业税征收和减免;
2.契税征收和减免;
第四条 镇(区)财政所(分局)应将执法项目的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通过上墙或者其他可以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 对新出台的执法依据,镇(区)财政所(分局)应当在其正式施行之日的20日前进行公示。执法依据若在颁布之日起施行的,镇(区)财政所(分局)应在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颁布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镇(区)财政所(分局)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财政所(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拒不改正造成行政执法相对人提出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的,该财政所(分局)不得评为当年度行政执法先进单位。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溧阳市镇(区)财政所(分局)行政执法
错案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规范我市镇(区)财政所(分局)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乡(镇)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区)财政所(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造成错案,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财政所(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失实,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误,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
第三条 追究错案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所(分局)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并作讨论记录。
第五条 财政所(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
2.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
3.违反规定办理各类帐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
4.违反规定征税、征收基金或收费的;
5.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
6.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的;
7.违反规定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8.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9.违反规定发放收费票据的;
10.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11.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12.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13.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错案的认定渠道有:
1.审判机关依法撤销、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2.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3.行政执法检查;
4.经调查核实的当事人控告、申诉、群众举报或被新闻单位曝光;
5.其他能够认定错案的渠道。
第七条 错案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
1.因执法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2.行政执法意见经财政所(分局)的所长(分局长)审查批准后造成错案的,应由该所长(分局长)和直接负责的执法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但因执法人员故意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导致错误批准的,由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执法人员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由所长(分局长)承担全部责任。
3.经集体讨论后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造成错案的,主持会议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参加讨论决定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有关人员不承担责任。
4.因所长(分局长)的行政指令造成错案的,应由所长(分局长)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执法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直接负责的执法人员提出反对意见的,该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5.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错案的,由指派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追究:
1.错案情节较轻,造成损害后果较小,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责任人尚不具备给予行政处分条件的,给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错案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较大,依法应当给予责任人处分的:人员性质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人员性质为事业编制人员的,按照《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发生错案的,执法人员及该财政所所长(分局长)在当年的公务员考评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该财政所(分局)在该年度的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比中不得评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因错案被追究责任的执法人员和所长(分局长),在当年的公务员考评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条 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1.徇私枉法、收受贿赂而造成错案的;
2.故意隐匿、涂改、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而造成错案的;
3.错案发生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4.威胁、收买举报人或案件查处人、妨碍错案查处工作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1.因过失造成错案且情节、后果显著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错案危害后果的;
3.配合错案查处工作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财政所(分局)的错案追究工作由财政所(分局)所在镇(区)政府负责,市财政局有权建议镇(区)政府进行错案追究。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财政所(分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负责追究错案的机关提出追究错案责任的申请,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
错案追究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对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错案追究机关申请复核,或者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诉。
错案追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4:
溧阳市镇(区)财政所(分局)行政执法
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提高我市镇(区)财政所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江苏省乡(镇)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我市镇(区)财政所(分局)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比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镇(区)财政所(分局)行政执法考核评比工作。
第四条 考核评比的内容。
1.组织领导情况;
2.责任制落实情况;
3.行政执法情况;
4.执法人员管理及执法监督情况;
5.法律知识学习考核情况;
6.其他需要进行考核评比的事项。
考核评比的详细内容见《溧阳市镇(区)财政所(分局)行政执法工作考核标准一览表》。
第五条 考核评比的办法。
1.考核评比采用百分制,实行年度考核,即每年12月初考核当年度镇(区)财政所(分局)的行政执法工作。
2.每年度11月底,各镇(区)财政所(分局)应对本所当年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总结,对照《溧阳市镇(区)财政所(分局)行政执法工作考核标准一览表》进行自评打分。
3.市财政部门在镇(区)财政所(分局)自评基础上,对所辖区域内的各镇(区)财政所(分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六条 考核评比等次分为先进、合格和不合格。考核评比分数为六十分以上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市财政部门以得分多少为序,按照全市镇(区)财政所(分局)总数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确定当年度本市镇(区)财政所(分局)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名单。
发生行政执法错案的镇(区)财政所不得参加当年行政执法先进单位的评选。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对评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的镇(区)财政所(分局)进行表彰,同时对发生错案的镇(区)财政所(分局)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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