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网站首页
要闻动态
魅力溧阳
政民互动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溧阳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索 引 号:
014143440/2008-00007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财监[2003]2号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产生日期:
2003-03-04
发布日期:
2008-03-1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溧财监[2003]2号
溧阳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提高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和《常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业务科室的共同职责。各业务科室要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贯穿到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建立起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财政监督体系,做到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 财监科为局专司财政监督检查的职能机构,一方面负责全局对外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另一方面承担对局机关内部监督检查的职责。财监科与各业务科室对外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统一组织、合理分工、避免重复检查或交叉检查的原则。财监科会同办公室、预算科对局内部开展的监督检查,各科室应配合、支持,及时、完整地提供备查文件和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条 加强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工作。每年年初由各业务科室根据财政管理工作重点拟订本科室监督检查计划,报送财监科。财监科根据全年财政工作总体目标、要求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年度财政监督计划,结合业务科室的需求,统一拟订全局年度财政监督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文实施。
第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原则:
(一)凡列入全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的项目,由财监科统一组织,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共同实施;
(二)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检查项目,从有利于规范检查程序出发,业务科室可以会同财监科一并组织实施;
(三)对未列入全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的项目,业务科室确需检查的,由业务科室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会同财监科统一对外制作文书。
第六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方式:
(一)监督检查对象的确定。凡列入近期检查的项目,检查对象由财监科会同业务科室根据资金、项目以及单位管理的现状商议确定对象;上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的检查,已明确检查对象的,按上级要求组织实施,未明确检查对象的,由财监科会同业务科室统一研究确定检查对象。
(二)检查人员的组织。参加财政监督检查的人员由财监科统筹安排,以财监科人员为主,业务科室人员配合,必要时聘用外部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
(三)检查组长的人选。检查组必须由具备财政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担任组长。
(四)检查前的培训。检查前对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由财监科统一组织,有关业务科室对检查项目的重要内容及相关政策进行辅导。
第七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操作规范。财监科及各业务科室检查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实施财政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常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操作规范》,不得自行删减工作程序或违规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 对外监督检查操作规范。
财监科在实施对外检查前3个工作日内,由财监科统一向被查单位发出财政局《财政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由检查组形成财政检查报告。检查组再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前,应征求被查单位的意见。被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二) 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操作规范。
财监科在实施内部检查前7个工作日内,由财监科会同办公室、预算科等部门向被查科室发出《内部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由检查组形成内部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提交内部检查报告前,应征求被查科室的意见。被查科室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八条 检查组组长负责撰写《财政检查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财监科。检查组组长根据财监科审阅后的《财政检查报告》,草拟《财政检查决定书》或《财政检查意见书》,提交财监科审理。
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工作纪律。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严格执行《常州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如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财政监督检查实施回避制度。与被查单位有利害关系 ,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检查公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必须如实记录和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 不得知情不查、隐瞒不报或查多报少,也不得随意夸大问题。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指使或暗示检查人员回避或隐瞒被检查单位的问题, 或者刁难被检查单位。
第十二条 财监科负责对财政监督检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全过程的审理。
( 一 ) 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单位收缴抵拨违纪金额10 万元以上的处理,由分管局长召集财监科和有关业务科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重大检查项目审理小组研究决定,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一般违法违纪问题由分管局长与财监科和有关业务科室审理。
( 二 ) 审理工作一般在检查组提交草拟的《财政检查决定书》或《财政检查意见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特殊情况可延长到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审理后确认需处理的问题由财监科在30个工作日内统一对被查单位签发财政处理决定、意见(含通报、建议、调查报告等),同时抄送有关科室。
第十四条 凡处理决定涉及对被查单位或个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的,由财监科统一制作《财政检查处罚告知书》。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要求听证的、或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复议的、或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均由办公室受理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违纪问题的收缴与处理。
( 一 ) 凡属财政负责征管的各类预算内收入,会同预算科,直接解缴国库。
( 二 ) 凡收缴部门和单位属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类预算外收入, 会同综合科直接收缴财政专户。
( 三 ) 凡属财政负责征管的各类政府性基金、费,直接解缴国库或各类财政专户。
( 四 ) 凡属外部各有关部门负责征管的各类政府性基金、费,会同各主管部门,按原渠道组织收缴。
( 五 ) 凡查处征收机关的违纪问题, 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六 ) 凡应抵拨财政经费的,由各科室将违纪处理金额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
( 七 ) 各类违纪问题收缴、处理的结果,应有法定的缴款凭证或书面材料复印件,交由财监科存档。
第十六条 处理决定、处理意见的执行。凡被查处的单位与市财政局有长期的资金缴拨关系或有相对稳定的财务主管科室, 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由主管业务科室负责执行; 对性质为民营、集体等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 由财监科根据查处的问题会同局有关科室共同执行。
第十七条 执行情况的跟踪与反馈。各有关科室对被查处单位进行监督执行的同时, 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执行的结果应及时反馈财监科。财监科应定期了解和掌握落实情况, 督促执行, 以保证处理决定、处理意见的落实。
第十八条 财政检查移送。对财政检查中发现被查单位存在的不属于财政处理权限的违法违纪问题和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 党纪、政纪、刑事责任的, 由财监科统一制作“财政检查移送建议书”, 并负责办理移送手续。对涉及税收方面的问题, 移送税务管理机关; 对涉及工商注册方面问题, 移送工商管理机关; 对触犯刑事责任方面问题,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检查项目的总结与报告。检查结束后,财监科应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对检查情况与问题进行剖析、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局领导。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档案管理。财监科对已完成的检查项目, 应将检查证据、检查报告、检查意见、处理决定等检查资料, 按规定立卷、归档,不得遗失、短缺或擅自销毁。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资料与信息管理。财监科对监督检查的各类资料应建立科学规范完整的资料、数据库, 提供业务科室查询。各业务科室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能上网的,应及时上网,不能上网的应抄送财监科。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经费的管理。财政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 与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原则相匹配, 即:凡列入全局年度财政监 督检查计划的项目,其检查经费由财监科统一向局办公室编造预算,统一管理;其他各类检查( 包括省厅各条线下达的检查项目和各业务科室自行组织实施的检查),其检查经费由各业务科室按省厅专项规定和局办公室有关经费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监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