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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溧阳市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014143440/2008-00009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财社[2003]7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产生日期:
2003-12-18
发布日期:
2008-03-1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溧财社[2003]7
溧阳市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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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贫攻坚计划,管好用好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资金,确保在2004年6月底全面完成我市1103户农村草危房改造任务,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完成农村草危房改造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对象和资金补助范围。帮扶对象为列入我市草危房改造帮扶计划的所有农户;资金补助范围为有草危房改造任务的镇(区)。
第二条 建立溧阳市草危房改造帮扶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省、常州市农村草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市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草危房改造帮扶对象资金补助标准。
一、市政府资金补助。1、茅山老区草危房:市以上(含本市)政府对2人以上(含2人)户,每户补助6000元;3人以上(含3人)户,每户补助8000元。2、非茅山老区草危房:市以上(含本市)政府对2人以上(含2人)户,每户补助5000元;3人以上(含3人)户,每户补助7000元。
二、各镇(区)每户补助不少于2000元。
不足资金由改造户自筹解决,必须确保筹足到位。
第四条 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各镇(区)财政所都要设立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将所有草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条 要切实加强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资金拨付使用办法,确保资金全额用于帮扶户的草危房改造。
要建立严格的农村草危房改造验收制度。各镇(区)草危房改造工作结束后,向民政部门申报验收。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镇(区)农村草危房改造逐户验收,并对草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结束后,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府。
第六条 违规责任追究与处理。
一、对违规使用农村草危房改造资金的镇(区)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市财政将暂停资金拨付。
二、对侵占、挪用、截留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归还,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财政部门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及时拨付、兑现补助资金或造成农村草危房改造资金流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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