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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正嫡,市各部委办局、市直属单位:
为激励和调动我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营造努力向上,崇尚先进的工作氛围,提高广大工作人员的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常州市委组织部、常州市人事局、财政局(常人发[2003]59号、常财行[2003]24号)《关于实施工作的意见》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健康休养的范围、对象
健康休养的范围、对象为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
二、健康休养的条件
健康休养的条件为获得县级以上系统与行政奖励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记三等功以上人员和年度考核三年优秀的公务员(工作人员)。
三、健康休养的期限
健康休养的期限一黜7—10天。健康休养期间按工作日计算,不计入年休假等国家规定的其它假期。
四、健康休养的组织
工作自2 004年起,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参功健康休养的对象,必须符合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的条件,其中对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和即将到达退休年龄的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在安排健康休养时应予以优先考虑。
五、健康休养的经费
期间的交通、住宿费由所在单位按差旅费现行标准报销,其余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安排。
实施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工作是机关工作人员福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严格掌握条件,切实有效地把这项工作传妊好。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二〇0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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