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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溧政发〔2008〕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溧阳市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溧阳市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养老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切实加强对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的生活资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参照常州市区有关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原城镇户籍的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的养老补贴(以下简称“养老补贴”)工作,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一)2003年7月1日户籍制度改革前取得本市城镇户籍;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三)本人无养老保障收入。 本人无养老保障收入,指本人没有稳定的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或单位养老保障收入。 有稳定的社会养老保障收入人员是指享有以下款项的人员: 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金(退职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保养、退养人员保养金(生活费)、退养金;工伤人员定期伤残抚恤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金;无工作的离休干部配偶生活困难补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收入等。 有稳定的单位养老保障收入包括“村集体分配”收入和用人单位定期发放的生活费、救济费等各类收入。 以上人员享受的各类稳定社会养老保障收入和单位养老保障收入标准,如低于“养老补贴”发放标准,可按“养老补贴”标准发放(原发放的各类稳定社会养老保障收入和单位养老保障收入不再享受)。 第三条 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养老补贴”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补贴”的业务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养老补贴”资金的保障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户籍审核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有关社会福利待遇领取情况的审核,并及时做好与劳动保障部门相关信息的交换工作;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补贴”的信息管理和社会化发放工作;各镇劳保所承担“养老补贴”的具体业务经办工作。 第四条 “养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自2008年1月起执行,以后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民政等部门拟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10号前向市财政部门提供本月应发“养老补贴”对象《发放明细表》和《汇总表》,市财政部门将应发放的“养老补贴”资金在每月15号前足额划拨到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养老补贴”资金支出专户。 第六条 申领“养老补贴”的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镇民政办和劳保所审核并在所在镇和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由镇劳保所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2008年1月10日前申请的人员,经受理批准后,其“养老补贴”从2008年1月开始发放;2008年1月10日后申请的人员,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我市无养老保障收入的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溧政办[2007]8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无养老保障收入的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调查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溧政办[2007]109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其“养老补贴”从批准次月开始发放。 第七条 2008年1月10日后,镇劳保所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30天内完成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溧阳市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养老补贴证》及银行存折。 第八条 “养老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补贴”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员凭《溧阳市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养老补贴证》及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网点领取。2008年第一季度的“养老补贴”在3月份实行一次性发放,以后逐月发放。 享受“养老补贴”人员死亡的次月起不再发放“养老补贴”;被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或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人员,在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或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期间,不得享受“养老补贴”。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不再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办理《溧阳市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养老补贴证》和银行存折的注销手续,停止发放“养老补贴”。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应对已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对不符合领取条件、故意骗取“养老补贴”的人员,经查实后收回《溧阳市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养老补贴证》和银行存折,追回已领取的“养老补贴”,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主题词:社会保障 老年 知青半家户和下放职工Δ 补贴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