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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