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已经6月27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溧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保障我市农村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19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施行前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溧政发[2005]28号)规定已参加保障的,继续按原办法规定享受相关保障待遇;也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费进入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原办法规定的保障待遇不再享受,改为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保障待遇。未参保的,可在2009年12月31日前继续按溧政发[2005]28号文件规定参保,享受相应保障待遇;也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缴费进入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享受相应保障待遇。逾期不参加保障者,作本人自愿放弃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处理,不再补保。
本办法施行后因征地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从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保障的人员,不包括下列人员:1、已经在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已经参加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3、由外地转入的“空挂户”。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市劳保局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帐户,由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组成,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同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台账;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的人员数据库和耕地数据库,确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费的解缴;市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市委农工办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政策研究等工作。市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台账,确认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
第二章 保 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以“土地征收费为主,财政适当补贴”的原则进行筹集。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70%的土地补偿费的部分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二)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列支的政府出资,标准为每亩10000元;
(三)省政府规定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金中按比例提取的部分;
(四)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六)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新被征地农民实行“应保尽保,即征即保”的原则,做到征地、补偿、保障“三同步”,用地单位必须足额缴纳土地征收费后,国土部门方可办理用地手续,其中70%的土地补偿费的部分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每个保障人员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标准为20000元,以后随着劳动保障及土地征收政策变化适时调整。除个人按上述标准承担保障资金外,其余保障资金按市、镇村2:1比例承担,镇村承担的部分中镇级承担比例不低于70%。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包括生活补助费、养老保险费和养老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统一解缴至市社保经办机构,用于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从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中支付。具体管理细则由市财政局、劳保局另行制订。
第八条 以办理基本生活保障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四个年龄段:
(1)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2)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3)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4)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九条 保障人员的具体对象,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土部门确定的数量提出名单(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名单)。征地补偿实行“征谁补谁”政策的,以户为单位确定征收土地安置人员;征地补偿实行“集体统一分配”政策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确定征收土地安置人员名单,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半数以上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1周后,经村委会审核,镇人民政府审定确认,抄送市劳保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工办等部门。
第十条 按规定承担保障资金后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根据不同年龄段,分别实行不同的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1)第一年龄段(16周岁以下)人员,一次性提足70%的土地补偿费的部分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后,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5000元。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2)第二年龄段(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同时在办理养老保险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140元,期限为2年,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3)第三年龄段(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同时在办理养老保险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120元,到达退休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4)第四年龄段(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人员,在办理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170元。
被征地农民中第二、三年龄段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缴纳15年,最早从1993年元月起缴纳。
养老金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适时作出调整。调整的时间和水平由市劳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前或办理退休后死亡时,其个人承担的保障资金未领或未领完的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第十二条 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后,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已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缴满15年未达到退休年龄者,可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被征地农民中原为退伍军人的,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四)已按自由职业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可以退保,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被征地农民已按溧政发[2005]28号文件规定参加保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费进入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其个人原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帐户收益可以用于抵缴本办法规定个人须缴纳的保障资金,同时注销其原帐户,享受新的保养待遇但不再享受溧政发[2005]28号文件规定的政府保养金和个人养老金。
第十四条 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的手续办理由各镇指定具体部门负责,以村民小组或户为单位,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拟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方案。由各镇审核后,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十五条 第二、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以村民委员会为参保单位,村民委员会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保障方案及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填写《参保职工花名册》,并一次性缴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不间断计息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六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 征地劳动力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纳入城镇就业管理服务范围。市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征地劳动力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术培训,对每个征地劳动力免费提供一次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免费技能培训,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创造条件,所需资金从财政专户中列支。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拖欠、挪用或者侵占。各级工作人员在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不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条件而骗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新的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