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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关委、办、局,各镇(区)人民政府,各用人单位:
现将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常劳社薪[2007] 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十月十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常劳社劳薪〔2007〕7号
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切实提高低收入在岗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 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的规定,现对我市200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予以发布,并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850元/月;
金坛市、溧阳二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70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7.20元/小时;
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5.90元/小时。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缴纳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