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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国土资党[2004]6号
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关于实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意见
局机关各科室、开发区分局,下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完善后的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科、所、部门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廉政建设 责任制 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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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报: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纪委
抄 送:市监察局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印发
共印45份
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关于实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树立“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政府部门形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局党组对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局党组书记对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主要管好党组成员。
党组成员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纪检组长、人事科(监察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正职领导和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副职协助正职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严格遵守以下八项要求:⑴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⑵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⑶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⑷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⑸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⑹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⑺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⑻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第六条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四项制度。尤其要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批地用地行为。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人员调进调出、干部任免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对党组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决议,应无条件服从。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者,一律就地免职或作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八条 党组成员应以身作则,其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得安排在身边或下属单位工作。党员干部应婉拒下属单位职工婚、丧、喜事的宴请,不得用公车为家人和亲朋好友操办婚、丧、喜事。造成的不良后果概由本人负责。
第九条 贯彻“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每季度组织一次党纪政纪、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党员干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正确对待和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强化廉洁从政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反腐倡廉的能力。
第十条 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制度,加大源头治腐工作力度。一是“管好权”。逐步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和严密的监督机制。提高政务透明度,清除“权钱交易”的体制、机制性因素,有效防范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发生。二是“管好钱”。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私设“小金库”。切实加强票据管理,所有收费必须使用正规票据和正常途径领取的票据,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有三人签字方可入帐。三是“管好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规定的条款。要实行纪检组长与下级“一把手”谈话制度。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 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着眼解决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源头上防止和遏制行业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树立国土资源部门的良好形象。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部向社会公布的“五条禁令”:禁止为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项目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或以各种变通的办法为之供地、发证;禁止在土地、矿产等行政审批事项中为项目申请人批条子、打招呼;禁止配偶子女为本人任职单位直接管理的案件和土地、矿产资源等各项具体行政事务提供中介服务;禁止指定或向办事方授意、由指定中介机构从事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地质灾害咨询评估和项目设计等相关工作;禁止接受基层单位和管理相对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有碍公务的宴请招待,报销应由本人或亲友承担的费用。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局党组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将党风廉政建设与行政、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并负责对机关和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每年召开一次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不断提高每个党员领导干部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会前开好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局党组成员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并督促指导党总支部开好民主生活会。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局党组考核下属部门、科、所工作的重要内容。 其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工作实绩评定、奖励、处罚、推荐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责任制执行不力的部门、科、所,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其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㈠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
㈡组织处理,包括整顿调整班子,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
㈢党纪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溧阳市委转发的《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溧委发[2003]12号),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1、由于管理不严格,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长期失察,发生违规违纪问题较多的。
2、对本单位发生的违规违纪现象不制止,或者隐瞒不报、干扰查案,甚至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3、违反决策程序,重大事项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致使集体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4、授意、强令下属人员干扰工作、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
5、其他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下属企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开发区分局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落实措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纪检组、人事科(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