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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在党风廉政中的责任,确保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科室(分局)、直属单位及基层所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局党委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党委书记、局长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领导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局党委成员、副局长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工作范围内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各科、所(分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科、所(分局)、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第二条 局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一)结合本局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作出安排和部署,并组织实施。
(二)定期分析研究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三)组织党员、干部定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纪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学习,切实加强思想和作风建设。
(四)建立健全和完善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任用干部。
(六)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在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时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 局党委书记、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领导职责:
(一)负责召开局党委会和局长办公会,研究部署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二)抓好中心学习小组的学习,从思想上、政治上、作风上带好班子,发挥党委班子拒腐防变、廉洁自律的表率作用。
(三)定期召开党委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和廉洁从政等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查自纠和督促整改。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委议事规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公开、公平、公正选拔任用干部。不搞临时动议和个人说了算。
(五)实行谈话诫勉制度。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到位的问题,要及时做好有关责任人的谈话诫勉工作,帮助其限期改正。
(六)加强责任追究的领导。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一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及时组织调查研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七)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自觉遵守反腐倡廉的各项规章制度,管好班子成员,做廉政勤政的表率。
第四条 局党委成员和副局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一)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自觉遵守反腐倡廉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廉政勤政的表率,教育和管好分管工作范围内工作人员,防止不廉洁、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二)定期组织分管工作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和考核,总结出成绩找出差距,完善措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健康发展。
(三)督促分管工作范围内定期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查自纠互帮互改。
第五条 局纪委监察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局党委抓好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署和落实。
(二)协助局党委搞好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
(三)在上级纪委和局党委的领带下,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查处本局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和局系统的行业不正之风行为。
第六条 各科、所(分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科、所(分局)、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向局长或分管领导负责。
(二)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制度,抓好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自觉遵守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努力完成党风廉政方面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一)每年年初由市局与科、所(分局)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年终按量化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并纳入年度结合考核进行奖惩。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书》的执行考核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公务员、事业人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的主要内容。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将根据《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一) 不按期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的;
(二) 不按规定报告工作情况的;
(三) 对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要求查办的案件不认真查处或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故意拖延的;
(四) 对直接管辖范围不严格管理,发生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带头违反,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五) 违反市委办的《关于严格执行“五个禁令”规定的通知》的;
(六) 出现的问题或错误已受到警戒,但仍对警戒措施置若罔闻、我行我素的;
(七) 对查处违纪的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的。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有:
(一) 诫勉谈话;
(二) 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三) 通报批评;
(四) 责令停职检查;
(五) 免去职务;
(六)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8年2月25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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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报:中共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溧阳市纪委、监察局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