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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溧阳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溧政发[2007]78号文件),市建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溧阳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二○○七年六月十五日起施行。
溧阳市建设局 溧阳市财政局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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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
共印60份
溧阳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溧阳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估价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 拆迁估价对象为征地拆迁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和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征地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房屋拆迁价格根据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因素予以评估确定:
房屋评估价格=房屋建筑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作价款;
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重置价×房屋成新率×房屋层高增减率。
第六条 房屋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有权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对不能提供产权证的房屋,按下列方式认定建筑面积:
(一)1983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按实际面积予以认定。
(二)1984年1月1日至1995年11月10日间建造的住宅房屋:
1、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按实际面积予以认定;若实际面积大于批建文件载明的面积,则超过批准面积部分应按30元/平方米补缴各项批建手续费。
2、无批建手续的,在补缴30元/平方米批建手续费后,按实际面积认定。
(三)1995年11月11日后建造的住宅房屋,按批建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第七条 房屋重置价格的确定,由评估人员根据现场查勘房屋的结构、装修及设施设备状况对照溧阳市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确定(见附件1)。
第八条 房屋的成新率根据建筑物的耐用年限结合实际保养程度确定(见附件2)。
第九条 房屋层高是指地坪面与上层板顶面之间的高度,前后檐高不等的,以平均高度计算。不同结构类型的房屋标准层高分别为:框架结构3.6米,混合结构2.9米,砖木结构2.7米。层高调整方法为对照标准屋层高每增减20?,房屋重置价格增减2%。
第十条 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评估参照附件3。
第十一条 凡征地房屋拆迁估价中涉及原始成本测算、机电设备估价、工程造价分析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单独估价。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能涵盖的其他拆迁估价情况,按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溧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溧阳市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
附件2:《溧阳市房屋结构、耐用年限、年折旧率对照表》、《溧阳市房屋成新评定对照表》
附件3:《溧阳市征地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件
征地拆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