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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维护商品房预售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办法>的通知》以及《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5号)的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
本通知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通知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自行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预售款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协议应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之间对于预售款监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预售款用于项目建设,使项目按计划顺利建设完成。同一房地产企业申请多个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按每个预售许可证的申请范围分别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同一个项目分期实施的,可以设立一个监管账户,但应当按每个预售许可证的申请范围分别列账。
三、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载明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情况。
四、开发企业在收到购房人交纳的房款后必须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如购房人要求自行存入专用账户的,以购房人的要求为准,购房人可凭银行进账单到开发企业换取收款收据。
五、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所收到的预售款必须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或用于归还本项目的开发贷款。如另有用途,应经监管银行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的过程中须每季度向房产主管部门上报预售款专用账户内预售资金的流入、使用等情况。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未将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或擅自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挪作他用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