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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物价局文件
溧价费〔2006〕24号
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你们《关于对货运车辆收取临时停车费的报告》收悉。
为加强城市入口处车辆停车管理,你们参照邻市做法,设立了清溪路南环路口、清溪路码头街路口、凤凰路图塘路口、昆仑南路平陵中路路口、南环路国税局路口等五处临时停车点,现根据《常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常价服〔2003〕396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在以上五处临时停车点收取停车费,具体标准如下:
车 型
收费标准
备 注
4.6吨以上货车(20座以上客车)
10元/次
前2小时。后每超1小时加收1元。
2.6吨至4.5吨货车
6元/次
2.5吨以下货车
5元/次
希你单位按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并认真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溧阳市物价局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临时 停车 收费 标准 批复
抄 送:市公安局。
溧阳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6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