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 移动端应用

  • 政务微信

  • 政务微博

  • 智能问答

  • 登录个人中心

  • 网站首页
  • 要闻动态
  • 魅力溧阳
  • 政民互动
  • 政府信息公开
  • 办事服务
  •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关于规范铁路客票代办服务费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352/2008-00004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价费(2004)第13号 发布机构:市物价局
产生日期:2004-02-23 发布日期:2008-03-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规范铁路客票代办服务费
关于规范铁路客票代办服务费的通知
溧价费(2004)第13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溧价费(2004)第13号

 

 

市各铁路客票代理销售点: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0]113号)及常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的通知》(常价服[2000]10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铁路客票代办销售服务费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销售服务费标准:常州至南京、上海站以远地区的硬座客票,返程硬座客票,发、到站均为异地的硬座客票,软座及卧铺客票均为每张5元;常州至南京、上海站的硬座客票为每张3元;沪宁沿线其它各站及非对号客票为每张1元。

二、宾馆、饭店等单位所属的经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独立执照的客票代理销售点,每张客票销售服务费不超过5元。宾馆、饭店等本身为吸引旅客,代旅客购买铁路客票不得收取销售服务费。

三、凡收取送票费的。不得再收取销售服务费;凡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送票费。

四、各铁路客票代理销售单位(点)要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除按上述标准收取客票销售服务费以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服务费项目及标准应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及提高收费标准的,将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运输  服务  收费  通知                            

抄  送:常州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旅游局。

溧阳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4年2月23日印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常州市人民政府 溧阳人大网 溧阳政协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网
溧阳市人民政府  苏ICP备17003616号-1  苏公网安备 32048102000256号  网站标识码:3204810031
网站主办单位: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中国江苏省溧阳市南环路18号网站地图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