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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价费(2004)第13号
市各铁路客票代理销售点: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0]113号)及常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的通知》(常价服[2000]10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铁路客票代办销售服务费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销售服务费标准:常州至南京、上海站以远地区的硬座客票,返程硬座客票,发、到站均为异地的硬座客票,软座及卧铺客票均为每张5元;常州至南京、上海站的硬座客票为每张3元;沪宁沿线其它各站及非对号客票为每张1元。
二、宾馆、饭店等单位所属的经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独立执照的客票代理销售点,每张客票销售服务费不超过5元。宾馆、饭店等本身为吸引旅客,代旅客购买铁路客票不得收取销售服务费。
三、凡收取送票费的。不得再收取销售服务费;凡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送票费。
四、各铁路客票代理销售单位(点)要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除按上述标准收取客票销售服务费以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服务费项目及标准应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及提高收费标准的,将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运输 服务 收费 通知
抄 送:常州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旅游局。
溧阳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4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