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溧价费(2004)第16号
关于核定戴埠镇畜牧兽医站
仔猪交易市场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戴埠镇畜牧兽医站:
你单位“关于申请核定仔猪交易市场服务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根据戴埠镇人民政府集镇建设规划,为促进仔猪市场集中经营和管理,本着有利于畜牧业发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为仔猪买卖双方提供优良环境和优质服务的宗旨,你单位筹资兴建了戴埠镇仔猪交易市场,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经测算,现核定仔猪交易市场服务费标准为:按成交额卖方2%,买方1%(含房屋、场地、门卫、水电费、消毒费、保洁费和管理人员工资等)。
以上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一年,一年后视实际情况核定正式标准。
此复!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五
主题词:核定 服务费 标准 通知
抄 送:常州市物价局、市农林局、戴埠镇人民政府。
溧阳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4年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