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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价费[2004]72号
关于核定南渡镇仔猪交易
市场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南渡镇畜牧兽医站:
你们《关于核定南渡镇仔猪交易市场服务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悉。经核算,同意按成交额收取买卖双方各2%的服务费(含集贸市场管理费、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
根据市财政局、物价局溧财综(2004)1号文件精神,待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免收集贸市场管理后,重新核定服务费标准。
此复!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市场 收费 批复
抄 送:南渡镇人民政府。
溧阳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4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