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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物价局
溧阳市建设局
溧价费(2004)第15号
关于核定市区部分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
公共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批复
各有关物业管理单位:
根据《江苏省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暂行办法》(苏价房[1999]500号)及《溧阳市市区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实施细则》(溧价费[2000]第109号)精神,为提高我市市区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质量,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按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与收费等级评分标准,日前,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对龙亭苑、昆仑花园、燕山南村等新建及物业管理期限满二年的部分住宅小区物业设施及服务状况进行验收和考评,在此基础上确定并公布部分新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金谷广场、博阳新村、竹墅园物业管理等级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视实际情况核定正式标准。
各有关物业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公布的收费等级及标准收费,及时申领和变更《收费许可证》、《物业管理等级收费证书》,并做好各项服务及明码标价工作。对未领取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所辖住宅小区一律不得核定物业管理收费等级,不得按等级收费,违者将严肃查处。
实行等级收费以后,各住宅小区新增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市物价局核准后,方可收费。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物业 管理 收费 标准 通知
抄 送:市政府、常州市物价局、市地税局。
溧阳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4年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