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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价费(2003)第35号
关于核定航道财产损失
赔(补)偿收费标准的批复
市航道管理处:
你单位《关于制定“溧阳市航道财产损失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苏价服[2001]322号)文件精神,同意你单位对本区域经整治的适航航道收取航道财产损失赔(补)偿费,具体标准附后。
本标准试行期为一年,一年后视具体情况重新核定。如省物价局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此复!
二OO三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核定 收费 标准 批复
抄 送:市财政局、交通局、本局各部门。
溧阳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3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