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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通告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015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03]92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03-05-07 发布日期:2008-03-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通告
市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通告
溧政发[200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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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规定,规范生猪屠宰行为,防止疫病传播,保证肉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作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生猪屠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溧阳市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二、生猪屠宰场(点)必须依法办理定点屠宰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屠宰场(点)一律取缔。
  三、全市生猪实行收购、销售放开,取消白肉批发行,坚持定点屠宰,凡上市生猪必须到批准的定点屠宰场(点)宰杀,严禁在定点屠宰场(点)以外屠宰。
  四、全市所有集贸市场、肉食品批发市场、门店、超市所销售的鲜肉及其肉副产品以及伙食团体(包括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和宾馆、饭店等)在市场上采购的鲜肉及其肉副产品均需来源于各定点屠宰场(点),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屠宰场(点)或无证经营单位购买肉类产品。从市外调运生猪产品入市交易,必须持有相关证明,并使用封闭冷藏车运载,经过我市复检后,合格产品在按我市税收征缴标准缴足税收后方可上市销售,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一律不得上市交易。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按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溧阳市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罚。对拒绝、干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要严加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为保障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征收,个体肉类经营户零售环节增值税、所得税由各屠宰点进行代征。
  七、欢迎广大群众监督,并对非法屠宰、无证经营、偷漏税费、销售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进行及时举报,对举报有功者将给予奖励。举报电话: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7286047、7286048,市工商行政管理局7227005,市卫生局7223475,市兽医卫生监督所7330773。
  八、本通告自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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