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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中小工业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016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3]16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3-02-19
发布日期:
2008-03-1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中小工业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溧政发[2003]16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中小工业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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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中小工业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溧阳市中小工业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溧阳市中小工业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业务操作与管理,控制基金风险,提高基金运作效率,确保基金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中心),经溧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事业法人,隶属于溧阳市经济贸易局,享有独立的经营权与民事权。
第3条 设立本基金的目的在于帮助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工业企业较方便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促使其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分担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债权的实现,增强其对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贷款的信心。
第4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即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含信用联社)约定,当受保企业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中心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5条 担保中心以安全性、流动性、合规性、社会性为基本运作准则,以保本经营、控制风险、平等自愿、公平守信为开展担保业务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 基金设立与组织管理
第6条 基金资本由政府投入,国内机构、团体、企业及集团的资助以及专业担保机构投资等形成,其来源渠道有:
(1)市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投入;
(2)企业及集团提供的资助;
(3)国内有关机构、团体、组织提供的资助;
(4)市国有工业企业产权出售收入划拨(含经有资质机构确认的各类资产);
(5)国内专业担保机构的投资;
(6)基金收益补充;
(7)其它。
基金资本总额暂定为6000万元(其中现金2000万元,土地资产4000万元),以后视情况分期逐步补充。
第7条 担保基金设立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监管委),监管委设主任1名,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1-2名,成员5-7名,由溧阳市经济贸易局商同有关投资、资助单位派员担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监管委的日常工作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监管委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订和修改担保中心内部规章制度;
(2)决定担保中心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3)提名担保中心主任人选,由溧阳市经济贸易局聘任;
(4)审查批准申保企业;
(5)听取和审议担保中心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6)确定担保中心业务科(室)的设立与调整和各业务科(室)人员定编方案;
(7)审定担保中心其他重大事项。
第8条 担保中心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具体负责担保中心业务与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9条 担保中心不核给人员编制,不得从外部调入人员,所需业务人员在经贸局内部采取公开、择优的办法调剂兼职上岗。
第10条 担保中心根据业务经营需要,可设立财务、业务2个科室,原则上与经贸局相应科室合署挂牌,其负责人可由担保中心主任提名,报请监管委同意,由溧阳市经济贸易局聘任。
第11条 担保中心加强对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每年进行定期轮训和考核。
第12条 聘请金融、管理、财务、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担保中心顾问组,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评估、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第13条 逐步建立与担保基金相配套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进行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指导、经营诊断、信息咨询、产品开发、推介与促销等方面的服务,以此促进担保基金的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章 担保对象和种类
第14条 本基金担保对象为溧阳市中小工业企业中的成长性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型、知识型、特色型企业。
第15条 申保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连续经营一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生产设施,资产负债率在全市中小工业企业平均水平(含)以下;
(3)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经营有效益,具备偿付能力,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4)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在相关金融机构开立帐户;
(5)依法经营,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溧阳市产业发展政策;
(6)按担保中心规定一次性缴纳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企业必须有有效财产抵押、或经营层个人的财产抵押、或他人提供的信用担保作为基本依据。
第16条 申保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中心不提供担保:
(1)不按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的;
(2)与担保中心逾期债务关系尚未解除的;
(3)有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的;
(4)经营状况恶化,经专家咨询诊断,难以改变状况的;
(5)不按中心规定缴纳风险保证金或不提供经营层人员的有效资产证件及他项权证的。
第17条 本基金担保品种主要为流动资金贷款、市确定的重大工业项目和小额的技术改造贷款及科技开发贷款。
第18条 基金担保范围为溧阳市境内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19条 担保中心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担保总额不低于基金资本额的5倍,最高放大倍数不超过国家经贸委规定的放大倍数(不含市定重大工业项目的担保)。
第20条 为单个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度,根据企业预期收益、资金需求量、信用状况、技术含量、市场前景、还款能力等确定,一般一次性担保的金额为50~1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的技改项目(包括市定重大工业项目)资金的担保,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申请,经审核并报监管委研究后确定。
第21条 担保中心向受保企业收取担保费。担保费一律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一次性收取。担保费率为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分三种情况计收:
(1)担保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0.25%;
(2)担保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含)以内的,0.5%;
(3)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的,1.0%。原则上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
市定重大工业项目的担保费,由中心与受保企业签订代扣代交协议,贷款银行(含信用联社)依据协议代扣汇至中心帐户。受保企业如期撤销担保,退还50%担保费给企业。
受保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担保费,受保企业不缴纳担保费,中心有权拒保,相关银行(含信用联社)不得放贷。否则担保无效。
第22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对连续三年以上资信优良的受保企业,实行授信制度,授信额度依据受保绩效、资信等级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章 担保程序与担保风险控制
第23条 担保中心办理担保业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1)贷款申请及资信调查。企业可向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金融机构经审查同意后,通知借款企业办理担保手续,并向担保中心出具书面意见(贷款意向书)。
(2)担保申请。借款企业根据金融机构通知和贷款意向,向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其他必要材料。
(3)担保审核。担保中心受理借款企业担保申请,会同金融机构共同调查论证,对担保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
(4)担保审批。担保审核通过后,担保中心按审保分离制度,根据规定权限审批担保项目。
(5)签订担保合同,交纳担保费。担保中心经审批同意后,必须与贷款银行(含信用联社)签订《保证合同》,与受保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应包括被担保贷款种类、金额、借款期限、保证方式、范围、期间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受保企业必须在签订保证合同后一次性支付担保费,否则担保手续无效,贷款银行不得发放担保贷款。
(6)发放贷款。保证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含信用联社)对受保企业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受保企业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同时,贷款银行向担保中心送交放款通知。
第24条 担保中心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原则,依据受保企业资信状况、受保金额等确定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包括提供反担保人和抵押(质押)方式两种。
第25条 担保中心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从内部控制风险。担保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由监管委授权中心主任审批;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由监管委主任审批;200万元以上由监管委集体讨论后予以审批。
第26条 下列担保项目必须由监管委集体审批:
(1)经专家调查评估后证明其市场前景看好,预期收益较好,能够在短期内扭亏为盈,暂不符合某些担保条件的项目。
(2)科技含量较高,小而精、小而特、小而专而不具备某些担保条件的项目。
(3)市定重大工业项目资金的担保。
以上三项担保时限及反担保措施等事项由监管委集体讨论,以会议纪要为准。
第27条 建立定期检查督促制度和离职审计制度,将各级担保审批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第28条 担保中心加强与贷款银行(含信用联社)的合作,建立稳定的信息网络,相互交换和通报受保企业信息,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担保基金的稳健发展。
第29条 担保中心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中心应根据担保业务运行情况,逐步提取普通准备金、责任准备金和追偿损失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位补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帐损失。各种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由监管委确定。
第五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30条 担保中心开展担保业务经营的基本目标是: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基本资本金的10%以内,代偿率控制在3%以内。最终赔付损失控制在代偿总额的50%以内。当超过上述控制界限时,中心必须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调整担保规则。(市定重大工业项目业务不在此范围)
第31条 当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时,首先由贷款银行组织催收与追偿。逾期3个月后,对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担保中心凭银行的代偿通知书,经调查核实后,承担代偿责任。
第32条 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担保中心要加强追偿工作,主要措施有:
(1)增强债务人偿还能力。担保中心组织专家为债务人进行咨询诊断,为其出谋划策,帮助其摆脱困境,然后担保中心同其制订还款计划,增加还款次数,化小每次还款数额,逐渐收回债务总额,还款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叁个月;
(2)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3)处理抵押物或质物;
(4)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扣收债务人应收款。
第33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
(1)贷款银行允许受保企业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2)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3)贷款银行允许受保企业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4)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
(5)担保费已签订代扣代交协议,金融机构未按协议尽到责任的。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34条 担保中心应建立并逐步完善与担保业务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与报表体系,对基金资产、净值、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在国家出台担保业财务会计制度前,担保中心财务会计制度暂参照保险业执行。基金净值限于存入相关贷款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允许将其中一部分投资于国债,但不得投资于股票、房地产和企业债券,不得直接用于贷款和商贸活动。
第35条 基金所得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基金收益全部用于充实基金资本,担保中心日常业务费用经监管委同意可予列支。
第36条 由经贸局财务科负责检查、稽核担保中心日常帐目及各种会计报表,以保证财务帐目的真实、准确、有效。
第37条 担保中心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和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监管委报告。按季向财政部门上报财务报表,接受财政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38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39条 本办法经溧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溧阳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和实施,原溧政办[2000]第2号“关于印发《溧阳市中小工业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本办法的修订,由溧阳市经济贸易局负责组织,报溧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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