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网站首页
要闻动态
魅力溧阳
政民互动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管道燃气等清洁能源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020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3]28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3-03-12
发布日期:
2008-03-1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广使用管道燃气等清洁能源
溧政发[2003]28号
市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管道燃气等清洁能源的意见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积极响应国家建设“西气东输”工程的决策,调整我市能源结构,进一步提高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管道燃气等清洁能源。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广使用的清洁能源主要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电等,其中以推广使用管道燃气为主。
二、推广使用管道燃气的范围为国家“西气东输”工程覆盖本市的相关区域,2004年年底前的推广范围为:溧城镇、经济开发区、天目湖旅游度假区、埭头镇、天目湖镇,2008年年底前的推广范围为:南渡镇、上黄镇、别桥镇、戴埠镇、绸缪镇、后周镇。近期推广范围为本市烟尘控制区。
三、自2003年4月1日起,本市烟尘控制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需要使用能源的工业、商贸服务业等二、三产项目,以及新设立需要使用能源的单位,除工艺要求等特殊原因不宜使用清洁能源的外,原则要求均使用清洁能源。
四、城区范围内(含溧城镇、经济开发区、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管道燃气管网还没有覆盖的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和居民住宅小区,供用气双方要按照市场化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施管网建设,使清洁能源广覆盖、全覆盖。
五、市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烟尘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超标排放烟尘等污染物的,应当严格依法处理。同时,市环保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溧阳市城市天然气利用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和有关建设协调工作,并与市城管、质监、安监等部门共同做好管道燃气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计划、经贸、工商、供电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共同配合做好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工作。
六、从事清洁能源设计、安装、施工的单位和操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条件,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规范组织设计、安装和施工。
七、本市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市政府推广使用管道燃气等清洁能源的要求和溧阳市城市天然气利用规划,落实管网建设计划,加快管网建设步伐;同时要研究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气源质量,严格执行价格标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吸引更多的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市质监、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气源质量、价格标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企业保质保量提供优质供气服务。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