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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猪屠宰管理中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030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3]90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3-05-09
发布日期:
2008-03-1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全市生猪屠宰管理中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分工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猪屠宰管理中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
溧政发[200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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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确保“放心肉”工程实施,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保证肉品质量,防止牲畜疫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溧阳市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关于生猪屠宰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明确通知如下:
一、经贸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1、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场(点)发放定点屠宰许可证。
3、从严查处私屠滥宰,对未经定点、私屠滥宰的生猪进行监督管理。凡发现未经定点和私屠滥宰生猪行为,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进行处罚。
4、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有效监督管理,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场。凡发现有未经检验出场的生猪产品,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5、配合工商管理部门加强对市场流通肉品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协助卫生管理部门加强对肉品销售、运输和肉制品加工以及门店、超市、宾馆、饭店、餐饮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6、建立健全镇一级生猪屠宰管理机构,牵头成立各镇生猪管理办公室,全力配合各镇管理好本镇区域的生猪市场。
7、负责屠宰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二、工商局
负责城乡农贸市场生猪产品的把关工作,坚持管理到位,保证上市肉品质量,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1、严格市场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生猪产品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使从业人员依法经营、文明经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按照我市农产品全面实行市场准入制的要求,严格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制。凡本市农贸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来自定点屠宰场,对从市外调进的生猪产品必须符合我市规定,方可入市交易。
3、对市场经营的生猪产品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罚,拒绝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进市场交易,确保上市肉品质量,严把上市关。
4、严格票证管理制度。凡上市的肉品,必须票、证、章齐全,负责市场的查票验证和收票制度,凡物证不符合的先查扣,再处理。
三、农林局
负责生猪防疫、检疫管理,严防疫病的传播,确保“放心肉”工程的实施。
1、认真抓好生猪防病、防疫工作。在抓好产地检疫工作的同时,要突出抓好区内定点屠宰的检疫监督。凡从外地调入的生猪进场前必须实行报检,做到手续齐全,符合规定。
2、负责生猪防疫和生产过程的饲料使用和经营管理。对本市规模饲养生猪的单位(个人)进行“瘦肉精”等残留物质的监测工作。
3、负责全市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在各定点屠宰场(点)负责实施活体尿样抽测,加强对肉品的监督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肉品应开具检疫证,并加盖国家规定的胴体讫印章,方可出场。
4、协助经贸部门加强对屠宰场(点)的管理监督,加强对存栏生猪的防疫和监控,严格把好出场(点)肉品的质量关。
5、坚持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方针。检疫人员不得点外检疫,不得私自上市补检和收费。凡点外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生猪产品,先查扣,查明情况再处理。
四、卫生局
负责对定点屠宰场的环境卫生、工艺流程和屠宰、检验、销售人员的健康状况及肉类产品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定点屠宰场核发《卫生许可证》和对屠宰工人及有关人员发放健康证书。
2、负责全市肉食品卫生监管,对进入各商场(门、店)、超市、餐饮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的生猪产品实施依法监督。
五、公安局
负责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治安管理。
1、积极参加和配合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过程中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秩序管理。
2、加强对屠宰人员的法制教育,坚决打击违法人员,对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务人员执法和殴打执法人员的依法进行处理。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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