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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明确我市省级以上劳模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078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3]135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3-07-05
发布日期:
2008-03-1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我市省级以上劳模享受住房面积标准
溧政发[2003]135号
市政府关于明确我市省级以上劳模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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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溧阳市级机关在职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溧委发[1996]54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劳动模范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作进一步明确。
一、指导思想
劳动模范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所有劳动者的楷模和榜样。在1998年12月1日停止实物分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和经济适用房政策前,按照《溧阳市级机关在职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溧委发[1996]54号)精神,我市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一直参照县(处)级干部标准执行。1998年12月1日后,由于上级文件对此无明确规定,我市在有关文件中对省级以上劳模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同样没有明确是否延用原规定。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心爱护,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模、学习劳模的氛围,改善劳模的生活居住条件,现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我市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以进一步深化、细化住房改革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二、执行条件
为保障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在住房面积标准上享受行为,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将对住房享受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方可享受相应住房面积标准:
1、符合溧政发[2002]97号文件规定享受经济适用房条件的;
2、由市委农工办或市总工会确认的具备省级以上劳模身份;
3、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执行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省级以上劳模在享受经济适用房时面积标准将参照县(处)级干部标准执行,即:可享受建筑面积110平方米。
四、审批程序
1、省级以上劳模在本人购房时填报《溧阳市经济适用房购买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审查;
2、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市委农工办或市总工会确认其省级以上劳模身份,并在《溧阳市经济适用房购买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3、市房改办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在申请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公告无异议后,定期在《溧阳日报》上公告,公告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后按标准发放经济适用房货币化补贴。
五、加强组织领导
1、切实加强领导。解决省级以上劳模享受经济适用房问题,关系到各省级以上劳模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精心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省级以上劳模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3、严肃纪律。对隐瞒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面积的省级以上劳模,除责令其退出超标准住房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二○○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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