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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加快溧阳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082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3]203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3-10-31
发布日期:
2008-03-1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加快溧阳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溧政发[2003]203号
市政府关于加快溧阳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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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已经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步伐,做大做强、做专做精建筑企业,全面提升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建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全市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抢抓机遇,增强我市建筑业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建筑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投资少、见效快、周期短、带动性强等特点,在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拉动地方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多年来,建筑业作为我市重要支柱产业,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目前我市建筑业在发展中还存在一定问题,如企业规模不大,市场覆盖面不广,企业运行机制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整体竞争力不强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影响了我市建筑业的发展,为此,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正确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抢抓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带来的巨大商机,积极推进全市建筑业向大规模、多层次、高效益方向发展,巩固建筑业作为我市优势产业的地位。
二、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切实推进我市建筑业发展步伐。一是要加快建筑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推动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企业重组和强强联合,通过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培育和发展一批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高资质大企业、大集团。二是要提高企业管理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与市场实现有机融合。三是要牢固树立“质量兴业”意识,遵循工程建设规律,正确处理好“质量、速度、效益”之间的关系,把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成本建立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四是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要通过政策调节、行业评比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大力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三、完善政策,加大扶持,加速培育强势企业。要积极培植和扶持规模企业优化组合和升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有关部门要在评先、收费、外出施工、招投标和担保等方面对企业给予照顾和奖励,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一)市财政对建设局驻外办代征所得税超额部分予以奖励。以近三年平均代征上缴税额为基数每年递增8%作为核定本年度应缴代征所得税的指标,对超出指标所缴税款,由市财政按超收地方留存部分的60%奖给主管局,并由主管局对贡献大的企业实施奖励。
(二)市中小工业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符合担保条件的建筑企业提供担保。由建设局认定的资信好、实力雄厚的二级以上的施工企业,在承接单项工程量3000万元以上,由主管局推荐,经有关贷款银行和担保中心共同调查认可后,市中小工业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作为该施工企业的担保方,按溧政发[2003]16号文件办理担保手续。单项工程量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以中标总造价的10%作为担保上限;单项工程量在1亿元以上,以中标总造价的15%作为担保上限。
(三)奖励办法:
1、对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的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对全年工程量超5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万元;
3、对获得“鲁班奖”工程的施工企业和作为参建单位列入“鲁班奖”批文的施工企业,分别奖励80万元/只和5万元/只;
4、对获得省部级杯奖工程和作为参建单位获省部级杯奖工程批文的施工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只和1万元/只;
5、对在国外承接业务的企业的法人代表,每100万美元营业额奖励1万元人民币,以此类推;
6、对超额完成外经营业额任务的企业,按超出部分的1‰奖励企业;
7、以上奖项,企业必须在足额交纳各项税费后方可兑现。
(四)资金来源:1、市建设局征收的部分规费和资信好的企业筹集的资金;2、市财政拨付年度奖金总额的50%。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创造良好的改革和发展环境。各镇要把支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认真研究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解决本地建筑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政企分开,把行业管理的主要精力放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上来。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努力为企业运行和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计划、经贸、财政、税务、金融、物价、工商、国土、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密切协同配合,主动搞好服务,形成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OO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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