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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草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090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3]190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3-10-20
发布日期:
2008-03-1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全市农村草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溧政发[2003]190号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草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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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农村草危房改造是农民的安居工程,是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自1997年实施农村草危房改造工作以来,我市已有1497户草危房得到改造。但目前全市尚有1103户农村困难群众居住草危房,农村草危房改造任务仍十分艰巨。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草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3]77号)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全面完成农村草危房改造的意见》(常政发[2003]20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集中1年时间对农村草危房进行改建,于2004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实现“两个率先”的总体要求,以“政府主导、镇村实施、部门指导、上下帮扶”为基本原则,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扶贫力度,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积极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切实改善农民群众的居住条件,确保如期完成农村草危房改造任务。
二、目标任务
全市农村草危房改造总数为1103户,从今年开始,到2004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务。
三、对象范围
1、本次农村草危房改造工作,以农村居住纯泥墙草房和高危房的贫困户、残疾人户、无劳动能力户、重病灾户和五保户作为重点帮扶对象。
2、下列对象暂不列入改造范围:草危房户已举家外出打工常年不返回的;违反计划生育多胎超生户及超生一孩处理没有结束的农户;户主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农户;户主触犯刑律引起公愤的农户;1997年以来已通过政府资金帮建,但新建房屋让给子女,自己仍居住草危房的;子女住好房或子女在城镇购房,老人居住草危房的。对后两种对象由所在镇(区)和村负责教育、督促其子女抓紧采取措施,改善老人居住条件;对老人拒不搬迁的,由各镇(区)负责与其子女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相关政策
1、建房标准。1—2人家庭户,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户,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房室为砖瓦水泥(木)结构,一层水泥楼板顶、坡屋面,实心墙体,前后檐高为3米,外墙水泥粉刷,内墙石灰粉刷,室内水泥地坪,门、窗、玻璃安装到位。按改造户之需配套烧柴草专用灶设施,灶面贴白色瓷砖。
2、加强规划。各镇(区)在实施农村草危房改造工程中,要与村镇规划紧密结合,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推进农民住宅集中建设。原来分散居住的农户,草危房改造不得在原址上翻建。新房建成及置换完成后,原草危房必须拆除,有条件的要及时进行土地复垦。
镇、村应尽力帮助具备条件的草危房户通过补助资金置换质量较好的农村闲置房屋的办法,加快草危房改造进度。对于符合政策的老人户(含单身户、五保户),原则上由所在镇(区)负责安置进敬老院集中供养,补助资金相应投入敬老院建设。
3、规费减免。对列入草危房改造的农户,免收耕地占用税、土地规划费、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费,免收建房涉及的土地管理费以及有关工本费等。
五、资金筹措
全市农村草危房改造资金的来源采取政府补助、部门资助、社会各方力量支持、亲友帮助、受助户自筹等方式多方筹措。
(一)市政府资金补助
1、茅山老区草危房:市以上(含本市)政府对2人以下(含2人)户,每户补助6000元;3人以上(含3人)户,每户补助8000元。
2、非茅山老区草危房:市以上(含本市)政府对2人以下(含2人)户,每户补助5000元;3人以上(含3人)户,每户补助7000元。
(二)各镇(区)补助每户不得少于2000元。
(三)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结合其挂钩镇(区),分别捐资帮助改造1—2户。
六、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试点阶段(2003年9月1日—10月20日)。各镇(区)应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草危房改造方案,并报市民政局审核。9月份市里组织草危房改造工作试点,并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
(二)审核公示阶段(2003年10月21日—10月31日)。各镇(区)要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切实做好农村草危房的审核工作。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必须在所在村醒目的位置上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做到符合改造条件的对象一户不漏,不符合改造条件的对象一户不进。公示对象必须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3年11月1日—2004年5月31日)。各镇(区)应根据实施方案,做到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对通过审核符合改建的对象进行分析排队。对无自建能力的对象,由村组织代建,明确帮建负责人;对有能力自建的对象,镇、村也要加强组织领导。对自建、帮建对象,民政部门都要参与镇、村、农户责任书的签订,做到协议签订到户,帮建责任落实到人。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对草危房改造工作进行资助,党员干部要带动广大群众参与义务帮工,弘扬扶贫济困、扶危助弱的良好风尚。
(四)检查总结阶段(2004年6月1日—6月10日)。各镇(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村草危房改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认真总结,对检查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各镇(区)农村草危房改造工作总结材料于2004年6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评估资金使用、完成任务、工程质量、改建标准、社会效果等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里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茅办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村草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镇(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施工队伍,全面负责本地区的草危房改造工作,周密制订方案,严格确定改建对象,认真对照改建要求,按时、安全、保质、保量地全面完成改造任务。
(二)大力营造氛围。各镇(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会议、板报等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宣传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宣传党和政府的根本宗旨,宣传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使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实施农村草危房改造工作的目的、意义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这一工作中来,为顺利完成农村草危房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镇(区)要设立农村草危房改造资金的财政专户,并首先确保自筹资金足额到帐。通过各渠道筹集的资金(包括改建户自筹资金)全部进入专户管理,实行专人审批,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全。改建户所用建筑材料必须由各地进行统一采购,分类分户记帐,坚持专人负责,专人验收,确保质优价廉。要加强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决不允许出现贪污、挪用草危房改造款物或建房资金不落实现象。
市政府补助资金,由各镇(区)提出申请,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分两次下达,第一次为试点结束(10月份)下拨60?;第二次由市民政、财政部门会同所在镇(区)逐户检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四)严格奖惩措施。农村草危房改造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为农村办的一件实事,是一项安居工程、民心工程。为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这一任务,市政府决定将这次农村草危房改造工作列入各镇(区)2004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具体考核结果由市农村草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确定。对农村草危房改造工作验收合格,完成任务出色,评比位于前3名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对验收不合格,存在弄虚作假、匹配资金不到位、安全质量不过关或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市里将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附:1、2003—2004年全市农村草危房改造任务表;
2、农村草危房改造施工平面图;
3、农村草危房改造对象公示式样;
4、草危房改造(帮建)协议书;
5、草危房改造(自建)协议书。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附1
2003—2004年全市农村草危房改造任务表
镇(区)
任务(户)数
镇(区)
任务(户)数
合计
2
人以下户
3
人以上户
合计
2
人以下户
3
人以上户
溧城镇
56
37
19
南渡镇
150
100
50
上黄镇
25
18
7
戴埠镇
40
25
15
别桥镇
32
20
12
平桥镇
30
21
9
埭头镇
30
18
12
天目湖镇
21
11
10
前马镇
130
70
60
绸缪镇
31
20
11
上沛镇
78
58
20
新昌镇
25
15
10
上兴镇
66
23
43
后周镇
80
50
30
竹箦镇
58
29
29
横涧镇
20
11
9
社渚镇
140
86
54
经 济
开发区
1
1
周城镇
78
50
28
天目湖
管委会
12
10
2
合 计:1103户(其中2人以下户673户、3人以上户430户)
附3
农村草危房改造对象公示式样
根据上级草危房改造精神,经本人申请、村委申报、镇政府审核,报市调查核实后,初步拟定______户为2003年草危房改造对象。现对上述对象予以公示,请群众评议,如有不同意见,在7天内与镇(区)民政办(电话: )或市民政局(电话:7283349、7286154)联系,并请反映情况的同志提供真实姓名,以便查实。
溧阳市
镇(区)
村民委员会(公章)
2003年 月 日
附4
草危房改造(帮建)协议书
甲 方:
镇人民政府
乙 方:
村民委员会
被帮户:
身份证号码:
见证方:溧阳市民政局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3]77号文件和溧阳市政府的有关会议精神及常州市民政局常民救[2003]23号文件要求,为顺利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农村草危房改造任务,经甲、乙双方、草危房户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乙方根据本人申请,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并经公示,确定
为草危房改造对象,家住
村
组,家庭人口为
人,劳力
个,承包责任田
亩,现有房屋
间(
㎡),结构
,改造原因:①原房建于
年;②损坏程度
。
二、改造后新房屋座落地点、面积及造价预算:
按村镇规划要求新房址双方确定在
。
面积为
平方米,即建造一层水泥楼板顶、坡屋面瓦盖房屋。
预算造价为
万元左右。
新房屋应按照常州市民政局或溧阳市民政局提供的房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图纸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新房屋建成后原草危房要予以拆除,并及时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三、草危房改造的资金来源:
1、甲方补助
元;市政府补助
元;不足部分的资金由被帮户自筹解决,自筹部分可以现金、也可以实物出资。改造资金交由乙方管理,由乙方负责专款专用,不得移作它用。
2、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甲方先预付
元,市政府先预付
元为被帮户的改造资金,其余待建造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四、草危房改造完成期限及验收奖惩:
改建开工时间定在
年
月
日,完工时间须在
年
月
日。完工以后,由甲方会同市民政、财政部门组织检查验收。乙方按时、保质、安全、如期完成,通过验收合格,市政府以奖代补,奖励被帮户
元整。对验收不合格,甲方停发乙方补助,并限期整改直至合格,同时追究乙方责任。
五、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为被帮户办理建房和用地手续,并免收一切规费。同时负责应付资金的及时到位。
六、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原则上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和房屋屋面的美观。为明确责任,乙方必须指定
为责任人,具体负责该户草危房改造工作。并积极帮助改造户自筹不足部分的资金,组织安全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如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由责任人负责。为使改造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根据被帮户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可组织义务帮工队,负责提供劳力支持,减轻被帮户负担。
七、溧阳市民政局受市政府委托为见证方,在草危房改造工作中随时进行监督、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会同各方商量对策及时解决。
八、本协议经甲方、乙方、被帮户、见证方四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镇、村、被帮户、见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见证方 被帮户
签订日期:2003年 月 日
附5
草危房改造(自建)协议书
甲 方:溧阳市
镇人民政府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保证方:
村民委员会
见证方:溧阳市民政局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3]77号文件和溧阳市政府的有关会议精神及常州市民政局常民救[2003]23号文件要求,为顺利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农村草危房改造任务,经甲、乙双方、保证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会同村委在广泛听取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并经公示,确定乙方为草危房改造对象,乙方家住
镇
村
组,家庭人口为
人,劳力
个,承包责任田
亩,现有房屋
间(
㎡),结构
,改造原因:①原房建于
年;②损坏程度
。
二、改造后新房屋座落地点、面积及造价预算:
按村镇规划要求新房址双方确定在
。
面积为
平方米,即建造一层水泥楼板顶、坡屋面瓦盖房屋。
预算造价为
万元左右。
新房屋应按照常州市民政局或溧阳市民政局提供的房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图纸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新房屋建成后原草危房要予以拆除,并及时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三、草危房改造的资金来源:
1、甲方补助乙方
元;市政府补助
元;不足部分的资金由乙方自筹解决,乙方可以现金、也可以实物出资。改造资金乙方要专款专用,不得移作它用。
2、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甲方先预付
元,市政府先预付
元为乙方的改造资金,其余待建造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四、草危房改造完成期限及验收奖惩:
改建开工时间定在
年
月
日,完工时间须在
年
月
日。完工以后,由甲方会同市民政、财政部门及所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检查验收。乙方按时、保质、安全、如期完成,通过验收合格,市政府以奖代补,奖励乙方
元整。对验收不合格,甲方停发乙方补助,并限期整改直至合格,同时追究乙方责任。
五、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时为乙方办理建房和用地手续,并免收一切规费。同时负责应付资金的及时到位。
六、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应配合甲方的草危房改造工作,积极自筹不足部分的资金,组织安全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如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负。
七、保证方的责任和义务:
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保证方应负领导责任,积极为乙方协调好各方面的工作,以便改造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并且保证方要根据乙方的要求和实际情况,为乙方组织义务帮工队,负责提供劳力支持,减轻乙方负担。乙方如物色不到泥木工、采购不到建房材料,保证方要帮助组织和采购。总之,要确保乙方安全、保质、如期完成任务。
八、溧阳市民政局受市政府委托为见证方,在草危房改造工作中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会同各方商量对策及时解决。
九、本协议经甲方、乙方、保证方、见证方四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保证方
见证方
签订日期:200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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