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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工地现场管理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272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7]109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7-05-25
发布日期:
2008-03-2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区建筑工地现场管理有关办法
溧政发[2007]109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工地现场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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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切实解决建设工地施工影响市容环境问题,着重抓好建设工地围护和运输车辆进出管理,落实建设工地文明施工长效管理措施,提高全市建设工场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常州市建设局《常州市市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长效管理措施》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工地现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一)施工企业在进场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施工组织设计,调整完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应符合“边界清晰、围护美观、场内平实、物料整齐、内卫达标、文明有序”总体设计要求,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图示(标注)清晰。施工平面布置图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与市城管局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明确具体的市容环卫责任范围和运输车辆行驶路线等相关城管要求。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工地临时围墙(围挡)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搭设。围墙(围挡)应牢固、安全、美观、整洁,并在施工平面布置图中注明所用材料,高度不得低于2.0米。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建设工地临时围墙(围挡),建设单位应上报设计方案,并经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三)主要施工出入道路应在项目开工前铺设干、硬化路面。路面平整、整洁、畅通,方便运输车辆进出。
(四)工程项目开工前,运输车辆进出的工地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并且冲洗方便,排水畅通,由专人负责管理。
(五)建筑工地现场应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卫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六)拆除工程实施前,建设单位应与工程所在的环卫管理部门签订拆迁区域生活垃圾处理协议,由工程所在环卫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控制管理
(七)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文明工地建设,保证场容场貌、安全生产、卫生状况、便民爱民等文明施工措施按规定落实到位。
(八)施工过程中的土方和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并进行围护和覆盖遮挡。
(九)临街建筑立面应根据施工进度及时加强各施工楼层围护,防止施工粉尘、高空坠落和抛撒物体。
(十)在运输渣土、沙石等散装物品时,车辆必须保持密闭状态,防止抛撒滴漏,及时清扫路面,定期巡查围护结构坚固安全,严格防止影响市容环境。
(十一)运输车辆应经过车辆冲洗平台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严禁车辆轮胎带泥驶出工地。
(十二)工程完工时应彻底清理现场,及时平整场地,修复破损路面,拆除各种临时设施。
三、进一步明确建设各方责任
(十三)建设单位对文明施工长效管理负总责。对围墙(围挡)、渣土运输的管理,建设单位应确定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现场负责人。在项目开工前,负责落实围墙(围挡)搭设,主要施工道路干、硬化,车辆冲洗设施等文明施工配套设施,并负责对施工企业创建文明工地进行总协调。
建设项目施工实行总包管理,土方开挖和运输、桩基施工、支护等专业工程应纳入总包管理范围内。建设单位需先行单独发包的土方开挖和运输、桩基施工、支护等专业工程,应在单独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十四)各施工总、分包企业应共同加强文明工地建设,做好对围墙(围挡)设施及渣土运输的管理。施工总包方应明确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现场负责人,负责落实封闭管理、文明施工创建,按照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十五)监理单位应加强文明施工监督和协调,对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绝整改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监理单位因监督不力,导致工地管理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受到有关部门批评和处理的,将记入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管理
(十六)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分别核验施工平面布置图是否由各方签字,相关各方未签字的,不予办理安监登记手续,责令整改,并通报施工许可管理部门。
(十七)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踏勘,加强对施工平面布置图实施情况的检查。对施工场地未按规定要求搭设围护、未设置车辆冲洗平台或主要施工道路未铺设干、硬化路面的,责令其整改并暂缓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八)拆除工程开工前,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拆除施工许可管理。对建设单位未提供拆房工地围护实施方案,未确定围护位置、规格、实施时间,未明确实施责任人的,责令其整改并暂缓颁发拆除施工许可证。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不积极配合文明施工管理,不及时整改到位的,拆迁管理部门暂停其裁决案件的受理。
(十九)各管理部门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动态管理和综合考评。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管理。加强巡查,及时查处运输车辆带泥上路、违规挖土等行为,防止施工企业违章施工行为的发生。建立文明工地长效管理定期通报制度,对建筑和拆除工程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累计受到2次及其以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工地,一律按不合格工地处理。
五、进一步加大行政查处力度
(二十)建筑和市政工程文明施工不合格的,该项目竣工验收前,责任项目经理不得承接第二个项目施工任务;项目竣工验收后6-12个月内,责任项目经理不得承接施工任务;情节严重的,将限制责任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任务。
(二十一)拆除工程文明施工不合格的,停止施工企业6-12个月参加拆除工程招投标资格。
(二十二)施工企业在文明施工长效管理方面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1次的,文明工地考评等级降低一级;2次及其以上的,文明工地考评等级为不合格。不合格工地的施工企业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十三)车辆未冲洗干净带泥驶出工地污染道路的,每发现一次,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对责任单位违章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按本规定处理外,另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十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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