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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2004年度廉租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360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4]174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4-10-23
发布日期:
2008-03-2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2004年度廉租住房实施方案
溧政发[2004]17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2004年度廉租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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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溧阳市2004年度廉租住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溧阳市2004年度廉租住房实施方案
根据《溧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溧政发[2004]157号)精神,2004年度按“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实施城镇廉租住房建设。
一、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
解决100户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实施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补贴资金约20万元。
1、面积标准:
按建筑面积56平方米为标准,扣除现已居住的建筑面积核定;
2、租金标准:
租赁补贴的月租金按建筑面积3.00元/m
2
的标准发放。
租金核减的月租金按使用面积套房1.5元/m
2
、不成套住房O.8元/m
2
的标准收取。
3、租赁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租金核减额由原产权单位承担。
二、实物配租:
解决50户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及城市拆迁中享受最低补贴标准的无房户等特殊家庭。
1、建设廉租住房50套,成套建筑面积56m
2
(含厨房间、卫生间等设施),总建筑面积为2800m
2
;
2、建设办法:不成幢开发,以委托代建的方式,建造在多幢住宅单元中,通过共享小区配套设备、设施降低建设成本。
三、资金来源:市财政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或其他资金中安排;
四、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持由市民政局核发并继续有效的溧阳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或经审核公示享受最低拆迁补偿标准的证明材料,现住房情况证明(现住房租赁证,房产证或无房证明)和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向市建设局房改办申请;
2、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民政、监察、溧城镇、总工会、等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已登记者按登记顺序实行轮候(在申报户数超过计划安排户数时,采取以抽签的办法认定享受对象),已确定的享受对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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