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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城市绿化及市政基础设施实施附带建设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388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4]149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4-09-15
发布日期:
2008-03-2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城市绿化及市政基础设施实施附带建设的有关规定
溧政发[2004]149号
市政府关于城市绿化及市政基础设施实施附带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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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改善城市面貌,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沿线及有关城市绿化、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实施附带建设,具体意见如下:
一、 附带建设的内容:原则上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快、慢车道由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建设用地周边沿市政道路绿化带、行道树、人行道、路灯等由沿线用地单位在建设时同步实施。
二、 实施的标准: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公开竞价出让地块,由市国土局、市土地收储中心牵头,召集规划、建设、财政、城管等职能部门细化核定,设定为竞价出让前置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业企业等非出让地块和协议出让地块,由市规划局牵头,召集建设、财政、城管、国土等职能部门细化核定,并在规划选址意见中具体载明,同时报市分管领导审定。
三、 实施的办法:附带建设项目可以自建,也可委托职能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单位自建的,应按职能部门的具体要求按规范实施;委托代建的,按市场招投标确定的价格委托实施。
四、 实施的管理:
1、出让土地附带建设内容及标准列入土地出让条件,在市国土局与用地单位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2、出让土地附带建设内容及标准由市规划局牵头把关,并分别由建设局、城管局等职能部门与建设用地单位签订附带建设管理合同;
3、市建设局、城管局等职能部门应加强专业管理,严把施工质量关,将附带建设内容与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同步竣工验收。
各镇(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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