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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主要内河航道实施临时限航的通告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467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6]109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6-05-30
发布日期:
2008-04-0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我市主要内河航道实施临时限航的通告
溧政发[2006]109号
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主要内河航道实施临时限航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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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确保我市主要内河航道安全畅通,充分保障我市水上物资运输的安全、便利和快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内河航道的实际通航能力等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主要内河航道实施临时限航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入我市内河主要航道的船舶,应当符合航道等级适航要求,同时必须遵守沿线内河交通安全标示的规定,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在允许追越的航段追越时,必须在确保自身和他船航行安全的前提下,从他船左舷追越。船舶在追越他船时,其他任何船舶不得追越上述船舶。由于船舶追越造成事故的,追越方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二、对于超出航道等级技术要求的船舶,由交通部门所属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载重吨位及其相应的总长、型宽、吃水等情况实施限航管理。主要航道限航船舶载重吨位和相应尺度对照下表:
序号
航道名称
航道
等级
吨位
船舶总长(米)
吃水(米)
常水位
枯水期
1
芜太运河、丹金溧漕河、锡溧漕河
5
300
驳船30.0
货船36.7
2.20
1.90
2
中河、北河、
溧梅河
6
100
驳船25.0
货船28.0
1.70
1.50
3
溧戴河
7
100
驳船25.0
货船28.0
1.70
1.50
三、为切实加强限航管理和航行秩序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限航航段设置必要的交通管制点,采取船舶报港措施。
四、对确需进入限航航道的港口、码头进行作业的超限船舶,船户必须到海事管理机构的签证报港点办理船舶签证报港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同意后,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入指定水域停泊作业。
承担军需、抢险救灾、防汛物资运输等特殊任务的超限船舶需要进入限航航道的,应提前告知海事管理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五、船舶驶经限航航道的桥梁等过河设施时,最大高度必须低于通过桥梁、设施的净空高度,确保安全通过。
六、任何单位在限航航道的水域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或从事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都必须依法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七、限航航道内沿线各装卸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在作业时,以及船舶的停泊、作业都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对水上交通安全、航道畅通造成危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解除动力、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紧急处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扰乱通航秩序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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