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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62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5]141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5-09-06
发布日期:
2008-04-2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有关政策
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溧政发[2005]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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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和《常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5]7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市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扶助对象
(一)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和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已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镇(区)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公布,并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五)省、常州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具体认定条件及程序按照《常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执行。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
(一)发放标准。对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不得抵消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二)资金来源。奖励扶助金由市财政承担。奖励扶助金不占用计划生育事业经费。
(三)发放方式。建立市级财政专户,实行专帐核算和直接拨付。按照便民原则,委托金融机构设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直接发放到人。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四、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步骤
2005年奖励扶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9月8日前为准备阶段; 9月9日至10月25日为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审核、确认阶段; 10月26日至11月20日为奖励扶助金发放阶段;11月21日至11月25日为总结评估阶段。从2006年起,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政策要求做好奖励扶助工作。
五、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标准。为确保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工作程序、奖励扶助金最低标准、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方式等,由市统一制定,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规范程序,公平公正。通过广泛宣传、公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条件和确认办法、逐级审核、张榜公示、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奖励扶助政策公平公正执行。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并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奖励扶助金。被委托的金融机构负责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制作储蓄存折,确保奖励扶助金能够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
(四)完善政策,健全机制。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工作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镇(区)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方案,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宣传、农工、公安、民政、卫生、劳保、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落实相应措施,共同做好奖励扶助各项工作。市成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全市工作的协调指导。各镇(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工作。
(二)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对全面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确认办法、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办法等进行广泛宣传。要通过组织政策咨询、举办文艺演出、发放宣传品、慰问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等形式,并结合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因地制宜开展好宣传活动,使奖励扶助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严格监督管理。要把奖励扶助政策、奖励对象和奖励扶助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做到市级上网、村级上墙。市、镇两级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并聘请特邀监督员,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坚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政策执行情况、资金配套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严厉查处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不按委托服务协议履行责任,出现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现象的,即取消其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电话:市人口计生局7269323、7269249;市财政局7222637、7206106;市监察局7269296。
(四)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要结合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切实发挥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作用,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家庭给予社会救助,加快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附件:
1、溧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
2、常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3、溧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工作职责
二○○五年九月六日
附件1:
溧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
组 长:张 艳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唐洪祥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朱高明 市财政局局长
蒋海清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成 员:张锡仙 市财政局副局长
朱洪伟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宋志明 市委农工办副主任
彭功平 市公安局政委
郑丽萍 市监察局副局长
潘志军 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网娣 市民政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张建庚 市审计局纪检组组长
蔡国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史跃忠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金富才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陈云芳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丛瑞娟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蒋海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锡仙、陈云芳两位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联系电话:7269249。
附件2:
常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常州市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常政办发[2005]77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可享受奖励扶助金:
(一)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二)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三)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农村居民,可享受奖励扶助金。
超过前两款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指2002年末具有农业户口性质的居民,或者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获取土地承包权证的居民,或者在新“居民户口簿”的“居所”栏登记为“村民委员会”的,至享受该奖励扶助政策时仍在册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各辖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上述因素,综合加以确认。以从事江、海捕捞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渔业村的渔民,可视为农村居民。
农村居民中“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待遇”的以及2003年1月1日后按户籍制度改革关于准入制度规定条件由农村迁入城镇的,均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夫妻双方符合上述规定的,双方享受;一方符合上述规定的,一方享受。
第五条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奖励扶助工作的申请和确认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在当年度达到规定条件的,于当年3月1日至10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对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于4月10日前上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无异议的,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统一汇总申请人的初审材料于4月30日前上报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经复核确认后,将初步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村民委员会,于5月20日前在村张榜公示10天。同时将奖励扶助名单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再在5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本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同时将确认的名单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六条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终止均以半年为结算单位:确认奖励扶助对象1月1日至6月30日达到奖励扶助条件规定年龄的,可以享受全年奖励扶助金;7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奖励扶助条件规定年龄的,享受半年奖励扶助金。在1月1日至6月30日死亡的可以享受上半年奖励扶助金,7月1日至12月31日死亡的可以享受全年奖励扶助金。
第七条 在本省内发生户口迁移的,按户口迁入地的奖励扶助办法执行。符合奖励扶助政策者上半年迁出户口的,迁出地发放上半年奖励扶助金;下半年迁出户口的,迁出地发放全年奖励扶助金。
外省迁入符合我市奖励扶助条件的,从下一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第八条 实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年度校验制度。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已享受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应取消其资格,及时变更信息档案。
第九条 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奖励扶助资格,终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关于“农村居民”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出本地区的;
(三)死亡的;
(四)违反规定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
(五)错批的。
第十条 市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应定期对奖励扶助政策执行情况、资金配套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严厉查处虚报、冒领、挪用奖励扶助金等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违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附件3:
溧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协调小组工作职责
(一)领导全市奖励扶助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对全市奖励扶助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共同做好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工作。
(三)研究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配套规章制度,负责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和落实。
(四)考核评估各镇(区)、部门、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在奖励扶助制度实施中的工作情况。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在市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承担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和各有关单位及时沟通情况,反馈意见,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奖励扶助工作。
(三)拟定、修改、完善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规章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
(四)制定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规范的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机制。
(五)对奖励扶助对象目标人群数量、奖励扶助资金规模实行动态监控和宏观调控。
(六)组织相关人员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和预案。
(七)收集、分析和反馈社会各方面对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负责聘请奖励扶助制度监督员,并组织监督员到各地检查监督奖励扶助工作。
(八)推广应用奖励扶助工作软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个案登记与信息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奖励扶助工作的信息引导和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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