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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市重点项目跟踪服务的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784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8]27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08-02-05
发布日期:
2008-05-0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实施市重点项目跟踪服务的规定
溧政发[2008]27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市重点项目跟踪服务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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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实施市重点项目跟踪服务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五日
关于实施市重点项目跟踪服务的规定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转变机关作风,提升行政效能,强化服务监督,经研究,决定制定市重点项目跟踪服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市委、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确定一批重点项目,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对重点项目必须确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建立绿色通道,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实施进度。
二、重点项目实行联办会审制度。其项目行政许可和工商注册登记,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市发改局、工商局等部门,实行一条龙服务。互为关联、互为前置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办理。
三、项目的行政许可期限要比法定时间缩短60%以上。市各部门要本着依法办事、能快则快、效能优先的原则搞好服务。
四、实行行政许可“超时默认制”。对无客观因素而超过承诺期限的行政许可事项,视为主管部门同意,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相关证明,下一行政许可部门继续履行职能,由此造成后果由超时部门承担,并按《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项目的行政许可需要现场踏勘的,有关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出具受理通知书的次日必须进行现场踏勘。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协调,联合踏勘。
六、重点项目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收费,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涉企收费登记卡〉制度的暂行规定》执行。《收费登记卡》由项目首办窗口负责发放,项目主办人或企业持有。涉及环境评估、安全评估、项目评估等中介机构的收费内容,由市相关主管部门签字盖章予以证明。
七、项目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时,首办单位发放由市人民政府印制的《行政许可服务跟踪卡》。项目办理的所有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均由项目主办人或企业记载于卡,包括事项名称、许可内容和结果、办理单位、首办人、办理时间地点、有无收费等项内容。监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许可服务跟踪卡》上记载的内容进行督查。
八、市政府成立重点项目领导小组。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企业的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在审批和实施进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重点项目档案资料,并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监察,对项目推进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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