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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183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07]5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07-01-14
发布日期:
2008-03-1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溧政办发[2007]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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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溧阳市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四日
溧阳市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及《江苏省省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专利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鼓励发明创造,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利总量,加强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市专利发展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市专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内专利申请的资助;
(二)专利授权的奖励;
(三)专利产业化项目的资助;
(四)国外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
(五)重要专利工作、活动的补助。
第五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及实施专利产业化的,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或获得奖励。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或专利授权奖励的,必须是第一专利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及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并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列入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基础上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七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费最高不超过:发明专利1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国内专利授权奖励:发明专利50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400元/件。
鼓励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费和授权奖励费合计5000-10000元/件。
发明专利在本市范围内实施,根据投入情况、产出规模和经济社会效益,一次性给予10000-50000元的资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产业化,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给予资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专利申请资助,必须于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对上一年度的专利申请提出,提前或过期均不予受理,同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溧阳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包括实质审查费)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已入账,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3、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或个人身份证、创业证明等复印件。
第九条 专利授权奖励,必须于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对上一年度的授权专利提出,提前或过期均不予受理,同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溧阳市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授权与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及办理登记手续交费证明;
3、专利说明书;
4、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或个人身份证、创业证明等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专利产业化资助,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1、《溧阳市专利产业化计划项目书》;
2、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授权与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及办理登记手续交费证明;
3、专利说明书或专利申请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权人不是实施单位的,须同时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5、产业化的专利是实用新型的,必要时提供检索报告。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以及资金的下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专利发展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局的审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凡已经获得上级政府专利申请资助或专利授权奖励的,市政府不再重复资助或奖励。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追缴已资助或奖励的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溧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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