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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08-00927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08]145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08-07-28
发布日期:
2008-08-0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我市今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
溧政办发[2008]14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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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38号)、《常州》(常政办发[2008]70号)要求,现就我市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调整和推进工作通知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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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目标要求
今年,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进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巩固、完善、拓展、惠民”,努力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办成可持续的农业发展保障工程。目标任务是:确保去年开设的水稻和能繁母猪两个险种今年全部继续投保,确保小麦、油菜全面进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探索开展设施(高效特色)农业等保险试点。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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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保险运作模式
根据苏政办发[2008]38号和常政办发[2008]70号文件规定,按照“政府扶持,联办共保,市场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我市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作模式由原来的“委托代办”调整为“联办共保”。同时,按照常政办发[2008]70号规定,今年我市确定政府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联办共保责任分担比例为:政府负担赔付责任的60%,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负担赔付责任的40%,巨灾超赔责任按相应比例分担。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提取的管理费用统一确定为保费总额的14%,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承保、勘察定损、理赔和协保队伍建设等。除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外,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在保费中提取任何费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继续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负责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具体实务,并由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人保公司签订联办共保实务协议。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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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保险重点险种
今年,常州市级重点险种由原来的5个扩大到7个。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实际需要,2008年我市继续对水稻、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全面投保,同时,积极探索果品、禽(鸡)设施(高效特色)农业、农机具等保险试点。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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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主要种植业和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保险保额与费率
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在保障程度上继续推行低保费、低保额、有限责任的初始成本保险”,我市水稻、小麦、油菜保险统一使用省版条款(2008版),统一调整保险费率,并根据我市主要种植业品种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保险保额。具体为:水稻保险费标准为每亩20元,保险限额为每亩400元;能繁母猪保险费为每头60元,保额为每头1000元;小麦保险费为每亩10元,保额为每亩200元;油菜保险费为每亩10元,保额为每亩200元。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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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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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根据苏政发[2008]38号文件规定,水稻、小麦、油菜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70%,在中央财政补贴35%、省财政补贴25%、常州市财政补贴5%的基础上,溧阳市财政补贴10%,各镇财政补贴不低于5%,农民承担保费不高于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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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对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能繁母猪)的保费补贴比例不变,即对能繁母猪险种各级财政补贴保费的80%,农户承担保费的2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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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常州市级重点险种的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省、常州市均承担2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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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探索设施(高效特色)农业保险试点的,常州市实行奖励政策。原则上按设施(高效特色)农业保费总额的20%进行奖励。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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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保险相关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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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为切实化解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提高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我市将按照苏政办发[2008]38号、常政办发[2008]70号和省财政厅苏财外金[2008]24号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增强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人保公司按当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25%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
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主要来源:(1)按当年保费实际发生额的5—10%的比例预算安排;(2)上级财政部门的保费奖励;(3)由市政府管理的农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4)可用于巨灾风险准备的其他资金。
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按省规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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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根据省、常州市农业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新规定,由财政部门作进一步完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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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巨灾超赔风险化解制度。当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保险发生巨灾超赔时,按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风险预警管控与政府部分统筹保费相结合原则”的要求,人保公司要强化风险预警管控,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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