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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支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规范从政行为,有效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现将《中共溧阳市粮食供销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支部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明确、责任追究明确。坚决杜绝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2009年3月3日
中共溧阳市粮食供销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粮食供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确保市委市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粮食供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协调,各科室、所属各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机关建设和所属支部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促进我市粮食供销系统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责任
第三条 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局长、主任对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党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中央、中纪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明确具体责任,并组织实施。
2、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
4、履行监督职责,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5、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粮食供销系统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7、领导组织全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五条 党委书记、局长、主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率先垂范、身体力行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要结合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以上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确定任务,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2、领导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法规制度的落实,有效治理行业不正之风,消除腐败现象。
3、加强组织协调,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4、认真搞好教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定期主持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实行告诫制度,及时纠正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5、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以身作则,带头廉洁自律,接受组织、群众监督。
7、教育、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第六条 党委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党委书记、局长、主任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指导、督促分管科室、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保证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的贯彻实施。
2、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参加所在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3、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不正之风要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4、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章 责任实施
第七条 粮食、供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在党委领导下进行。成立《实施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对粮食供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进行组织领导。
第八条 党委根据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两个系统实际,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对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安排,确定责任目标和任务,明确主管领导和负责部门,并督促检查落实。
第九条 党委每年召开两次以上专门会议,听取纪检监察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汇报或专题报告,共同分析研究,提出对策措施。
第十条 纪检监察应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按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督促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纪委、监察室按照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树立先进典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各所属单位领导班子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向党委写出专题报告。涉及重大问题的,要及时报告。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述廉时,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制度。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由纪委、组织人事科负责具体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可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可以与年度考核、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第十五条 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应该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工作实绩评定、奖惩晋级、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评议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对考核、评议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人事科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党委汇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科负责;纪律处分由纪委、机关党支部负责。
第十七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情节较轻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责令辞职或对其免职,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1、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利益和资财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
3、机关和所属单位人员如发生严重违法问题受到刑罚处理(被依法逮捕、判刑),有关领导应分别受到如下责任追究:
(1)中层正职干部发生严重违法问题,受到刑罚处理,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作出检查;一年内发生两名中层正职干部受到刑罚处理,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主动提出辞职。
(2)中层副职干部发生严重违法问题受到刑罚处理,其分管领导和本科室正职干部应作出检查;知情不管、情节严重的应通报批评或建议责令其辞职。
(3)本科室干部受到刑罚处理其科长应作出检查;知情不管、不查、不报的应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
第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在方针、政策方面作出错误决策的;
2、对本部门(单位)发生的公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的;
3、对本部门(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4、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5、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6、犯有其他失职、渎职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2、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
3、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4、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的;
5、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包庇、纵容的。
第二十一条 党委成员违反本责任制,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粮食供销机关及所属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