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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9〕3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09年春季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我市接收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09年春季转业士官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及需易地安置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广大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各镇、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09年春季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工作圆满完成。 二、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积极推行退役士兵货币化安置,是新形势下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货币化安置比例已达到100%。为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鼓励更多的转业士官和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对2008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仍实行货币化安置,货币安置补偿金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溧政发〔2008〕104号)相关规定执行;对2009年春季服役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和在部队荣立二等功或三等战功的退役士兵,鼓励其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补偿金发放基数调整为6万元,服役时间超过三期士官年限的,每超过一年增发2000元。 转业士官要求安置岗位的,一律在本市范围内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和有安置计划的省、部属垂直管理单位“双向选择”安置。在规定期限内未落实“双向选择”接收单位的,一律实行货币安置。实行“双向选择”岗位安置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接续手续,不再发放货币安置补偿金。 各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认真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回乡的农村退役士兵,要重视做好培养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扎实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为适应竞争激烈的就业形势和越来越高的人才需求,增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能力,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开始,我市将全面实行城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各镇、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溧政发〔2008〕176号)的要求,广泛宣传发动,科学组织实施,严格教育管理,搞好就业服务,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切实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和培训学校的责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取得预期成效。为实现职业技能培训与推荐就业的有效衔接,鼓励退役士兵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市各相关部门和承训学校要优先推荐就业。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重、工作要求高。各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广泛宣传发动,认真组织实施。市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相互支持,密切协作,主动做好各项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加强有关法规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