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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8X/2012-0000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农发〔2012〕19号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产生日期:
2012-02-07
发布日期:
2012-02-0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溧农发〔201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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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畜牧兽医站: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根据省、常州市农委《关于组织开展畜禽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苏农牧〔2011〕36号、常农发[2012]5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畜禽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认真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瘦肉精”及“瘦肉精”饲料清缴工作,现通知如下:
1、按《溧阳市畜禽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做好养殖企业的排查、整治工作。具体方案附后;
2、按《溧阳市畜禽生产及流行病学调查问卷》做好抽样调查;
3、做好“瘦肉精”及“瘦肉精”饲料清缴工作的扫尾工作。
请各镇畜牧兽医站安排好站内工作,配合各检查组做好监督、抽样、调查等工作。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溧阳市畜禽养殖环节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根据省、常州市农委《关于组织开展畜禽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苏农牧〔2011〕36号、常农发[2012]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如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认真查找畜禽养殖环节动物卫生监管薄弱环节,加大巡回检查力度,严查养殖环节出售和不按规定处置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现象,探索建立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存、流通等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我市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确保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提升我市畜禽健康养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
整治工作重点
针对养殖环节中重大动物疫病、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滥用抗生素、喂食泔水、使用非法添加物等影响质量安全的关键隐患点,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采取集中时段、集中力量、拉网检查等形式,对畜禽养殖企业特别是规模养殖企业,全面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一是排查动物疫病防控情况,检查重大动物疫病是否按照规定免疫程序进行防疫;二是排查饲料质量状况,检查饲料来源是否合法,饲料中是否添加违禁物质,是否喂食泔水等;三是排查药物使用情况,检查治疗用兽药是否全部来源于合法兽药生产企业,是否存在滥用抗生素等药物使用不规范情况;四是排查病死畜禽处理情况,检查病死畜禽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违法销售。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2年1月29日至2月7日)
1、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蒋进章
副组长:张金友
成员单位:畜牧兽医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农业执法大队。
下设办公室,主任:张金友,副主任:潘国民、谈国才、彭自达、张国民,成员:成员单位业务骨干
2、动员部署
拟于2月24日召开畜禽养殖环节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会议,参会人员有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控中心全体人员,各镇兽医站负责人,各较大规模养殖场负责人等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发动部署。
第二阶段:排查、监测阶段(2月8日-2月10日)
1、检查组安排:
第一组:潘国民,杨银风,冯明
第二组:谈国才,屈国敏,黄鹏,吕俊锦
第三组:彭自达,郑建高,姜军华
第一组检查溧城、天目湖、戴埠;第二组检查竹箦、别桥、上黄、埭头;第三组检查上兴、南渡、社渚。具体检查内容详见附件1,检查对象见附件2
2、采样要求
要求每个组采2份饲料样品、1份兽药样品。饲料样品尽量抽自配料,没有自配料的抽商品料,每份饲料样品抽三袋,每袋不少于200g,按要求填好抽样单后给一袋给畜主;兽药每份样品抽包装完整的两袋。在检查前分好编号。
3、“瘦肉精”监测
要求每个组检测三个养殖场(户),被检查的每个生猪养殖单位抽取尿样3个头份现场检测,检测结果做好记录,并要求畜主签字。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月11日至3月31日)。
一是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对检查发现或抽样结果显示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4月1日-4月10日)
本阶段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以来的各项工作,总结经验形成材料,建章立制,规范长效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要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落实分解任务,确保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督查,及时掌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全面开展检查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加强与卫生、工商、质监、商务、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联合执法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对整治中出现的推诿扯皮、渎职、失职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加强产地检疫工作,严格到场、到户及到指定地点,对出栏动物实施产地检疫,严格查验养殖档案、牲畜耳标佩戴情况和动物健康状况,严禁应免疫而未免疫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出场,严厉打击各种收购贩运染疫及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大对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抗病毒药物和其它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饲料中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添加非法物质及药物残留超标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立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突出“查禁打非,综合治理”,强化畜禽养殖全程监管,建立健全养殖环节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着力强化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切实加强对获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守法生产、诚信经营。着力强化养殖环节监管,督促养殖场科学防病治病、规范用料用药,完善养殖档案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疫病防疫情况、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来源及使用情况。着力强化监督抽检,制定本级畜禽监督抽检计划,科学确定抽检种类和比例,对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严格产区准出制度。着力强化标准化养殖创建,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逐步实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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