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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村改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违法用地、违规建房和乱占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市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要求, 结合我镇实际,经镇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
认真执行耕地保护方面的规定和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要求,严格履行以耕地保护为重点、以基本农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把耕地保护目标落实到村、组及责任承包人。严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建设,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改变用途,非法占用、使用基本农田。
二、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审批管理
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和占地行为,要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征得村组三分之二村民同意,由村委提出申请报镇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实施。
三、规范散坟集中区的建设管理
为保障市政府、中关村科技产业园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须将项目区内的散坟进行集中迁移建设。为规范散坟集中区的统一管理,散坟集中区的选址、规模等建设情况,必须经中关村党工委或溧城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形成决议(纪要)后依法、依规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进行非法建公墓,谋取私利。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未经中关村党工委或溧城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的任何相关建设公墓的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书一律无效。
四、明确执法监管联动机制责任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强化部门联动遏制和协作监管作用,确保非法用地、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1、行政村负责辖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的保护和管理,对违法违规建设负有巡查、报告、制止以及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责任。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居委会)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和规划建设合法化的主要责任主体,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居委会)主任,是本辖区内的第一责任人。
2、国土所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严格落实巡查、制止、报告等制度。配合镇政府做好违法违规占地建设的强制拆除工作。
3、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规划区内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管,对违反城乡规划、无施工资质施工或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行为的巡查、制止,依法查处、依法实施清理和拆除工作,并做好违法违规建设的强制拆除工作。
5、林业部门负责征占用林地管理,对涉及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依法查处。
7、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依法查处。
8、供电、水务、电信、环保、综治、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有关审批、许可证、执照的审核把关以及用电、用水、电话报装的控管。凡未取得合法规划建设、土地审批手续的非法建设,一律不得办理相关业务。
9、派出所负责维护集中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同时要建立健全优先出警、信息通报等制度,全力配合做好土地执法监管工作。
10、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介入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等行为的查处工作,对各职能部门协助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各相关部门在联合执法监管的工作情况作为作风与效能建设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制度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政府牵头,村委、国土、规划、建设、城管、监察、信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主要是通报涉及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措施。
2、建立村级协管员制度。各村要建立以行政村(组)干部、党员为主的土地管理协管员队伍,并指派一名干部牵头,开展日
常性的用地和建设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确保巡查不留死角,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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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行政村定期向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上报违法用地、违规建设、乱开滥采等案件的统计情况和查处明细台账,突发性事件要随时上报。
4、建立目标责任书制度。镇政府和村委会签订《村级土地监管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土地管理责任延伸并落实到村组、落实到地块、落实到责任人。
六、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镇政府根据国土部门巡查或卫片执法检查情况,适时对各村违法批地、用地、建设等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村及时落实监管责任。同时,加强考核,对完成保护责任目标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由于村委会自身巡查和监管不力造成违法事实的,特别是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不制止、不及时上报,或制止不力,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造成辖区内土地管理混乱的村委会,视情节或警示约谈,或通报批评,或停职免职。
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用地、违规建设工作不积极配合的,或纵容群众阻挠、干扰查处的,视情分别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或免职处理。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下发文件有关条款,以本意见为准。
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8日
溧城镇党政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