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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报建中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指标计算的有关问题,现就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相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层高
(一)住宅建筑层高应控制在5.0米以下(含5米)。
1、当层高小于等于3.6米时,视作单层,其建筑面积按《计算规范》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2、当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建筑面积按单层面积的1.5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二)商业、办公建筑层高应控制在6米以下(含6米)。
1、当层高小于等于4.2米(底层4.6米) 视作单层,其建筑面积按《计算规范》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2、当层高大于4.2米(底层4.6米)、小于等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建筑面积按单层面积的1.5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三)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生产性建筑层高超过8米的,按其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二、关于架空层
小高层、高层居住建筑、商业办公建筑底层布置层高3.6米及以上架空层的,除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提供相对集中公共空间,一般不应少于建筑占地面积的1/2。
三、关于阳台
1、阳台定义及分类:阳台是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见例图1、2、3)。阳台按结构形态可划分为凸阳台、凹阳台和凸凹复合型阳台(以下简称“复合型阳台”)三种基本类型。凸出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凸阳台,凹入房屋
2、不封闭阳台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三个自然层,且在阳台底板至阳台上盖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水平搁板,无连接横梁,沿阳台开敞面或主开敞面完全开敞时,可视为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3、凹阳台和复合型阳台向结构内延伸的方向与阳台开敞面不一致,当延伸部分的进深大于0.60米时,该延伸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见例图4);
4、阳台凹入进深大于2.4米,全部视为室内空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四、关于凸窗(飘窗)
(一)建筑物凸窗(飘窗)突出外墙面不得大于1.0米(不规则的,计其平均值)。
(二)凸窗(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达到0.45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高差小于0.45米、且窗洞高度达到2.2米的,按全面积计算并计入容积率;高差小于0.45米、且窗洞高度小于2.2米的,按1/2计算其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三)凸(飘)窗应设置在主体结构之外,且窗台下凹入空间内无结构性墙体维护,无结构楼(地)板延伸(见例图5)
五、关于设备平台
1、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
2、位于建筑结构墙体内、对外直接开敞,但不与室内空间相通的设备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非直接开敞的部分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容积率。
3、位于建筑结构墙体外,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小于等于4平方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大于4平方米的按其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六、关于临街、内街空间
建筑、挑廊、檐廊和阳台下设置的地面层,满足下列条件,且经市规划局认定可视作开放空间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均不计算建筑面积,但有柱空间计算建筑密度:
1、临城市道路、广场开敞部分的空间,进深不小于1.5米,且无封闭设施;
2、与城市道路连续畅通的商业内部公共通道,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道最小净宽不小于9米(按建筑物含出挑部分投影面外边线计算);
②不得设置封闭设施,各商业单元的客户和其他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均可通行;
③常年开放,且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上述空间均不得按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
七、关于通风采光井
半地下室、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应超过1.8米,且连续长度不应超过4米。否则,对应的半地下室、地下室按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八、建筑空间的功能术语的表达原则上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规范》中未予明确的空间,原则上可先判断其是否属于建筑内部空间、外部空间或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的半室外空间。其中,属内部空间的计算面积;属外部空间的不计算面积;属半室外空间的,设计利用的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的不计算面积。
九、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在6月1日之前建筑单体规划设计方案已审定的,可按原有规定执行;在6月1日之后审定建筑单体规划设计方案及原已审定方案申请调整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溧阳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补充规定》(溧规[2010]11号)文同时废止。
2014年5月30日
抄报:市政府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陆宇颖 联系电话:87214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