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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2、申请条件:江苏省户籍居民(不包括现役军人)具体见以下类别
3、办理程序:携带相关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出入境窗口办理
4、办理时限: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单独签注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5、收费项目: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签注20元/次,(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一年(不含)以上两年(含)以下多次有效签注150元,两年以上三年(不含)以下多次有效签注200元,(三年)多次有效签注300元
6、申请材料:
一、申请(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可同时申请签注)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近期两寸白底彩色数码照片一张,照片须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提交本市照相馆检测回执单或光盘);
(3)、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发、补领期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交户口簿及复印件,集体户口提交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户籍证明;军人交验军官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4)、本人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16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均应当采集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16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5)、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除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规定外,还应当由一方监护人(父亲或母亲)陪同申请,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载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等)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交验监护人与申请人的监护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和委托事项,委托人签名署时)、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表格下载地址;
(7)、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应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复印件;
(8)、同时申请签注的,还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签发规定:
16周岁(含)以上申请人签发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单独申请团队旅游签注(L):
申请条件:本市户籍居民(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港澳旅游。)
申请材料:
(2)、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复印件;
(3)、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表格下载地址;
(4)、本人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但下列情形可按相应规定申请:对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和委托事项,委托人签名署时),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申请赴香港,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
申请赴澳门,可签发3个月一次、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单独申请商务签注(S):
申请条件:本市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
(3)、申请3个月一次商务签注,除上述1-2项规定外,须提交单位派遣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申请人近期交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凭证(企业法人免交社保凭证);
(4)、个体工商户申请3个月一次商务签注,除上述1-2项规定外,还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澳门3个月一次商务签注,除上述1-3项规定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①企业上年度纳税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证明,个体工商户上年度纳税25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出口创汇25万美元以上证明;②商务的相关材料,如项目说明书等;③澳门相关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邀请函和邀请人(企业法人或企业其他负责人)澳门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多次商务签注,除上述1-2项规定外,企业机构还须事先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提交单位派遣函和有效的《赴港澳商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明书》;
(7)、本人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但下列情形可按相应规定申请:对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代办商务签注的,需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和委托事项,加盖单位印章并署时),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已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根据备案规定,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赴澳门签注除外),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未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四、单独申请探亲签注(T):
申请条件:本市户籍居民(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3)、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在学证明书复印件、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4)、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5)、本人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但下列情形可按相应规定申请:对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和委托事项,委托人签名署时),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对随同申请人可签发与主申请人申请相同有效期、有效次数的探亲签注。
五、单独申请逗留签注(D):
申请条件:本市户籍居民(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3)、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5)、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8)、本人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但下列情形可按相应规定申请:对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和委托事项,委托人签名署时),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持逗留签注赴香港(澳门)后的内地居民,在港(澳)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补、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珠海)签证办申请。
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签发多次签注;签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的最长有效期签发。
持证人应当按照香港进入许可的规定入出香港。
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以及就业人员家属,签发多次签注。赴澳门随任,签注有效期按照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上的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签发;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社会文化司批准的期限签发。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澳门逗留许可有效期。
六、单独申请其他签注(Q)
申请条件: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3)、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本人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但下列情形可按相应规定申请:对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和委托事项,委托人签名署时),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可根据事由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七、特殊情形
(一)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毁,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二)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损毁或者失效,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向居住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3月一次或者二次有效其他签注。申请人除按规定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及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居住地居住证明。
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可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其他签注,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单位赴港澳商务备案
登记备案范围
(一)申请对象
(1)、本市范围内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其中,申请办理赴澳门多次商务登记备案的单位,须上年度纳税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
(2)、境外企业常驻我市代表机构。
(二)备案类别
(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以及营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负责人,确有需要赴香港商务,可申请办理3个月多次往来香港商务签注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之日的前一年内有3次以上(含)赴香港商务记录的,可申请办理1年多次往来香港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2)、单位确有需要赴香港商务的其他人员,申请登记备案之日的前一年内有1次以上(含)赴香港商务记录的,可申请办理3个月多次往来香港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3)、单位确有需要赴澳门商务的人员,申请登记备案之日的前一年内有3次以上(含)赴澳门商务记录的,可申请办理3个月多次往来澳门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4)、境外企业常驻我市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个月多次往来香港、1年多次往来香港、3个月多次往来澳门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三)具有登记备案资格单位的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办理港澳商务多次签注登记备案:
(1)、登记备案单位为其连续交纳社会保险不满6个月的人员;
(2)、兼职或非正式聘用的人员。
申请材料
(1)、提交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署时,并加盖单位印章的申请港澳商务多次签注备案申请表;
(2)、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营业执照剩余有效期须满足两年以上。
(3)、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交验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剩余有效期须满足两年以上。
(4)、提交单位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5)、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6)、提交登记备案单位为申请人连续交纳最近6个月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可免交社会保险凭证);
(7)、提交申请人单位任职证明;
(8)、提交登记备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和申请登记备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9)、正式受聘于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提交退休证明、聘用证明材料(免交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10)、正式受聘于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的留职停薪人员,提交聘用及原单位同意受聘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免交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11)、单位申请办理3个月多次赴澳门签注备案的,还须提交下列材料,但境外企业常驻我市代表机构除外:<1>上年度纳税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证明材料;<2>赴澳门商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说明书;<3>澳门邀请单位营业执照、商务邀请函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12)、现持有效港澳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如申请人提交电子港澳证,需查询申请人商务签注信息及港澳出入境记录信息,并打印附材料中。如申请人提交本式港澳证,需收取商务签注复印件,查询港澳出入境记录信息,并打印附材料中;
(13)、代办港澳商务登记备案的,须提交登记备案单位委托书;
(14)、受理审批登记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登记备案有效期
《赴港澳商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明书》有效期为2年。持签注类别为“三月多次”的备案证明书申请该类签注,证明书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需重新备案;持签注类别为“一年多次”的备案证明书申请该类签注,证明书有效期不足一年的需重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延期的,提交的材料种类与申请登记备案时相同。
登记备案有效期内,涉及登记备案相关事项有变更的,应及时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登记备案单位被工商部门注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及时收回《赴港澳商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明书》。
7、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出入境窗口
8、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办公时间
9、联系电话:0519-87209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