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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背景依据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于2007年至2009年期间开展,取得显著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亟须对其排放污染源情况开展系统性调查。国务院决定于2017年至2019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依法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高环境治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环保部、省环保厅、常州市环保局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方案。
二、普查的目标
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三、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四、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溧阳市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 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申报信息进行核验,对涉及8类392种风险物质的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进行风险污染源调查。
2. 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 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协同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单位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 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普查内容
1. 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以及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申报信息,风险物质种类、最大储存量及其使用情况等。
2. 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3. 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5. 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六、污染源普查工作阶段划分
普查工作主要分四个阶段: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
1. 前期准备。成立普查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和信息化设备,落实经费,制定普查方案、相关技术要求及制度,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拟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方案,开展污染源监测,完成普查技术准备工作。2018年4月底前完成普查前期准备工作。
2. 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聘用普查人员,组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展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2018年6月底前完成清查建库工作。
3. 全面普查。排查确定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组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全面普查工作。
4. 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2019年完成普查总结发布工作。
七、普查对象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我市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相关的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溧阳市环保局
2018年6月6日
相关阅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