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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工作暨调整相关预售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9-20 浏览次数: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为加强我市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防控房地产市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第40号)以及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我市结合实际,出台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关于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工作暨调整相关预售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保护预售商品住宅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起草征求意见情况

初稿形成后,两次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审议,并根据市领导相关要求和部门意见进行修改调整。经各部门会签同意后,形成讨论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二、《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通知》的主要内容

1.托管范围:市行政区域内自愿实行第三方资金托管商品住宅项目。凡土地合同中有限制销售条件及其他限制规定的商品住宅项目,经市政府同意提前销售的,必须实行资金托管;涉及有资金监管要求的,按本文件执行。

2.托管机构:江苏平陵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托管标的:预售商品住宅的交易资金。

4.托管额度:统一按物价备案均价40%的归集单价测算后进行归集。

5.托管支付:根据工程形象进度节点分期受限支付,分别为受限总额度的80%、60%、40%、20%、0%。

6.托管处置:(1)正常建设交付,将按规定的支付节点进行支付完毕。(2)开发公司中途停止建设交付,将暂停托管帐户的支付。(3)停工项目通过资产重组、破产重组、破产清算等形式恢复施工继续经营的,托管资金仍然按规定在满足工程形象进度节点后支付,支付完毕后,托管结束。(4)停工项目通过破产清算等程序进行退房处理,托管账户内已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资金由开发企业退款给相应买受人,托管账户内的剩余资金由托管机构委托开发企业或破产管理人退款给相应买受人,委托完成后,托管结束。

7.托管责任:平陵集团公司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和审计,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协议要求,切实履行预售资金托管和支付义务。

8.预售政策:对于我市商品房销售,进行了如下调整:(1)实行预销售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不作第三方资金托管要求,原则上建筑结构主体封顶后申请办理预销售许可证。(2)实行预销售的商品房住宅项目,如不作第三方资金托管的,原则上应达到主体结构封顶以上方可领取预销售许可证;按规定落实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项目,原则上应达到正负零以上方可申请办理预销售许可证。2018年6月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按发文之日前相关预售政策开展预售。

三、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操作流程

1.开发企业与托管机构签订项目预售资金托管合作协议;

2.开发企业提供与托管机构签订的第三方托管合作协议,到开发办办理预售许可证;

3.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并且与托管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托管协议;

4.购房人、银行、开发企业办理按揭贷款;

5.银行放贷至托管机构帐户;

6.托管机构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至开发企业监管帐户;

7.开发企业办理项目交付手续,托管结束。

 

相关阅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工作暨调整相关预售政策的通知



溧阳市住建委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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